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办理须知
2007-12-27 20:07
一、护照办理基本程序
领取表格----提出申请----交纳费用----领取回执----领取护照
(一)领取表格
(二)提出申请
申请必须由本人自己提出,并接受必要的询问。我省申请办理护照目前分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城市和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城市两种模式。我省目前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城市有西安市、宝鸡市、铜川市、汉中市、杨凌示范区五市(区);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城市有咸阳市、渭南市、安康市、延安市、榆林市和商洛市六市。根据申请人户籍所在城市不同,申请的方式也有
所不同。
1、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城市,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递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原件(登记备案的特定身份人员必须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未满14周岁儿童,其监护人须提交同意其出国的证明,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中签名确认。办护照需要什么证件
(2)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不提交)、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符合护照制作要求的照片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4)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注:仍需单位出具意见的登记备案特定身份人员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及以上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厅局及以上干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金融机构分支行分支公司以上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各
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人员;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2、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城市,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递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表中相应栏目必须由申请人所属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对申请人出国的意见,并加盖印章;未满14周岁儿童,无须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但其监护人须提交同意其出国的证明,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中签名确认。
(2)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不提交)、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符合护照制作要求的照片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4)提交与处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交纳费用
申请人须按规定预先到指定银行交纳护照费用。
(四)领取回执
申请人交纳完费用后,交回缴款凭证,领取《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
(五)领取护照
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交费收据,按申请回执注明的时间,到陕西省公安厅或者申请办理护照的市(区)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室领取护照。
二、护照延期
护照可延期二次,每次五年。持照人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到护照签发地公安机关办理护照延期手续。办理护照延期手续与首次申领护照基本相同,除登记备案的特定身份人员外,无须提交单位意见,只需提交一张照片(贴于申请表上),同时提交护照资料页复印件。
(注:92版护照到期后一律换发97版护照,不再延期。)
三、护照换发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护照:
1、护照已经延期二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
2、护照签证页用完;
3、护照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后予以换发;
4、护照被涂改,已接受有关部门处罚,处罚执行完毕三个月后,方可予以换发;
5、其他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持照人须到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护照换发手续;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锅,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换发手续。办理护照换发手续与首次申领护照基本相同,另需提交护照资料页复印件,除登记备案的特定身份人员外,无须提交单位意见。
四、护照补发
公民遗失护照,可以申请补发。
1、内地居民在国内遗失护照,可到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护照须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挂失证明;
(2)提交原发照或现户口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
(3)履行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手续。
申请人递交补发护照申请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补发。
2、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可到其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护照补发手续。
(1)提交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挂失声明;
(2)提交原发照地或暂住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3)履行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手续。
申请人递交补发护照申请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经核实后及时予以补发。
3、内地居民在国外遗失护照,可到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回国申请补发护照的,须提交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并履行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手续,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我驻外使领馆核实后予以补发。
特殊情况下,护照延期、换发、补发,也可直接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内地居民申请因私往来港澳地区须知
2007-12-27 20:05
一、领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简称“申请表”)。
内地居民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领取“申请表”
二、填写“申请表”
1、“申请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逐项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2、表内填写申请人姓名、出生地及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相符,不得随意涂改;
3、贴上符合出国(境)证件照片,要求是申请人近期照片;
4、表中有“口”的栏目,请在相应项划“”;表中“/”符号处需填表人做出选择,请划去不适用的项目;
5、本人简历从上学开始一直到申请出境之日的个人经历;
6、境内外家庭主要成员按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成员在的、用中文填写地址;
7、“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栏”由最终审核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递交申请
1、向领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符合要求的2寸(48mm×33mm)照片2张;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探亲
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者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旅游
参加港澳游旅行团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交验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商务
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4)培训
赴香港接受培训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就业
应聘赴香港就业或者其随行家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证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就学
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的,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同志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
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其它
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5、回答有关询问;
6、收费;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用10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
四、领取证件
1、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人持回执单位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室领取;再次申请签注的可在所属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科凭回执领取。
2、领取证件时须当场核对证件资料页、签注及印鉴。
3、持照人必须在证件上签名。
4、在领取证照登记册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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