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知识(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德堡总领馆网站)
护照的种类
一、外交护照
外交护照(Diplomatic Passport)是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高级官员、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人从事外交活动使用的护照。护照封面颜多种多样,但~般都印有“外交护照” 字样的明显标识。各国通过立法或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条例规定外交护照颁发和适用的范围。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各国军政机关通常给予外交护照的持照人应有的尊敬、礼遇和外交特权与豁免。至于持照人在国外能享受到何种程度的待遇,还要视接受国所发给的签证类别及其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而定。持同中国建交国外交护照的外国官员在中国境内享有的待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但发照机关可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以及有关国家的签证和人境的规定指定护照的有效地区。有效期限是由发照机关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决定的。外交护照供持照人任职或执行指定的任务使用。持照人任职期满或完成指定的任务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护照的缴销手续。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的封皮为大红,俗称“红皮护照”,有32页普通型和96页加厚型两种版本。除“注意事项”使用中文说明外,护照内的各项目内容均用中文和英文书就。护照封面中央印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徽的烫金图案,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及其相对应的英文烫金文字,下方印有“外交护照” 及其相对应的英文烫金文字。封二为空白页。第一页为请求页,印有“本护照前往世界各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第二、三页为持照人照片和个人资料及护照资料页。第四页为护照延期页。第五、六页为备注页。第7~32(加厚型为第7~96)页为签证页。封三为注意事项。护照有效期根据持照人职务需要由发照机关按规定确定。有效期满前,如有需要,可向国内发照机关或中国大使馆、领事馆、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换发手续。领照后因故未出国者,应将护照缴回原发照机关。持照人回国后,应遵守有关护照缴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第六条及有关文件对外交护照的颁发和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二、公务护照
公务护照(Service Passport)是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国家和政府的一般官员、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行政技术人员等人从事公务活动使用的护照。护照封面的颜多种多样,但一般都印有“公务护照” 字样的明显标识。各国通过立法或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条例,规定公务护照颁发和适用的范围。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各国军政机关通常给予公务护照的持照人执行公务应有的通行便利和特权与豁免。持同中国建交国公务护照的外国官员在中国境内享有的待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务护照的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但发照机关可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以及有关国家签证和人境的规定指定护照
的有效地区。有效期是由发照机关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决定的。公务护照供持照人任职或执行指定的任务使用,持照人任职期满
或完成指定的任务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护照的缴销手续。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为32页本式护照。除“注意事项”只用中文说明外,护照内各项目内容均用中文和英文书就。护照封皮为墨绿,封面顶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及相对应的英文,中间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底部印有“公务护照” 及相对应的英文。封二为空白页。第一页印有“本护照前往世界各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第二、三页为持照人照片和个人资料用护照资料页。第四页为护照延期页。第五、六页为备注页。第7~32页为签证页。封三为注意事项。护照的有效期根据持照人职务需要由发照机关按规定确定。护照有效期期满前,如有需要,可向国内发照机关或中国大使馆、领馆、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换发手续。领照后因故未出国者,应将护照缴回原发照机关。持照人回国后,应遵守有关护照缴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第七条及有关文件对公务护照颁发和适用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由于公务活动的范围较广、各国的管理体制不一,因此公务护照的分类和名称也较多。除通用的“公务护照”外,国际上常见的属于公务护照类别的护照还有:官员护照、特别护照、部级护照、外交公务护照等。现将常见的几种公务护照介绍如下:
1、官员护照:官员护照(Official Passport)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指定的政府官员、议员、法官等人从事政务或公务活动使用的护照,其形式和内容同一般的公务护照。阿根廷、澳大利亚、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马尔代夫、巴基斯坦、新西兰、泰国、美国、德国等国颁发此种护照。中国曾颁发过此种护照,后取消。
2、特别护照:特别护照(Special Passport)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指定的政府官员或专业人员执行专项任务使用的护照。护照的形式和内容同一般的公务护照,但对颁发的范围和对象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约旦发给外交部以外的各部副大臣和司局级官员;缅甸发给出访代表团的一般成员、驻外使领馆及在国际机构中任职的非外交人员;伊拉克发给信使;喀麦隆发给去麦加朝圣人员等。
3、外交部护照:外交部护照是丹麦外交部颁发的具有公务性质的护照。颁发对象为:在外交部和驻外代表机关以及国际机构中担任职位较高尚不符合领取外交护照的人员;司局长以上政府官员;国会议员及将军以上高级军官;教区区长等。此种护照还发给在国外担任丹麦名誉领事官员(总领事、领事和副领事)的丹麦公民。
4、集体官员护照:集体官员护照是古巴移民和外侨事务局颁发的一种公务护照,发给国家机关、政治团体和众团体派出进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的团组使用。此种护照一次出人境有效。
5、议员护照:议员护照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护照的一种,专门发给参众两院的议员使用。
三、因公普通护照
因公普通护照(Passport for Public Affairs)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从事除官方活动(包括外交活动和政务活动)以外的一切公务活动人员使用的一种护照。各国因公
普通护照的式样与其他护照相同,封面颜各有不同,但其明显的标识是在护照封面印有“因公普通护照”字样或在护照页内注明“因公”字样。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但发照机关可根据持照人出国任务的需要及有关国家签证和人境的规定指定护照的有效地区。有效期由发照机关根据持照人出国任务的需要按规定确定。持照人完成指定的任务后,应及时办理护照的缴销手续。中国、朝鲜、蒙古等国颁发此种护照。中国旧版因公普通护照是在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的护照首页下方加注“因公”(For Public Affairs)字样作为标识,以区别因私普通护照。还有一些国家,在因私普通护照上加注“政府公务”、“因公”、或“公费”、“免费” 字样,或将公务签证做在普通护照上,以方便持照人出国从事此类公务活动。中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中,承认此种护照的“因公”性质,同中国的因公普通护照同等对待。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为32页本式护照。除“注意事项”只用中文说明外,护照内各项目内容均用中文和英文书就。护照封皮为深棕。封面顶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对应的英文,中间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底部印有“因公普通护照”及相对应的英文。封二为空白页。第一页为请求
页。第二、三页为持照人照片和个人资料及护照资料页。第四页为护照延期页。第五、六页为备注页。第7~32页为签证页。封三为注意事项页。护照的有效期根据持照人出国任务的需要由发照机关按规定确定。有效期届满前,如有需要,可向国内发照机关或中国大使馆、领馆、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换发手续。领照后因故未出国者,应将护照缴回原发照机关。持照人完成指定的出国任务后,应遵守有关护照缴销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主要发给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机构出国从事非政府间、非官方的经贸、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宗教交流等活动的人员,包括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和进行学术交流的人员。
四、因私普通护照
(-)因私普通护照概述
普通护照(Ordinary Passport)亦称“国民护照”(National Passport),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本国公民因私人事务出国使用的护照。因此也称“因私普通护照”。护照封面多数只标明“护照”(Passport)字样。此种护照也颁发给在国外定居的本国公民。各国通过立法或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条例规定普通护照颁发和适用的范围。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各国军政机关通常给准予人境、过境的持照人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如持照人在旅行中遇到麻烦,可凭照向当地或就近的本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协助或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准予人、出、通过中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的外国普通护照的持照人,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公民因私出国的情况复杂,各国管理体制不一,因此各国颁发的普通护照的名称很多。属于此类护照的还有:外国人护照(Alien’s Passport)、领事护照(Consular Passport)、旅行护照(Travel Passport)、家庭护照(Family Passport)、学生护照(Student’s Passport)、儿童护照(Child’s Passport)、劳工护照(Pasaporte de Trabaiador,哥伦比亚)、海员护照(Seafarer’s Passport)、商人护照(Trade Passport)、使命护照(Mission Passport)、紧急护照(Pasaporte de Emergencia,委内瑞拉)、临时护照(Temporary Passport)、无国籍人护照(Passport for Stateless Persons)、难民护照(Passport for Refugees)、团体护照(Collective Passport),
以及欧洲共同体统一式样普通护照等。
因私普通护照系普通护照或国民护照在实际使用中的另一种称谓,为明示此种护照的“因私” 性质而得名,同因公普通护照相对称。因私普通护照的颁发对象为因私人事务出国或在国外定居的发照国公民。各国的因私普通护照,形式上为通用的本式护照,封皮颜多种多样。封面印有发照国国徽图案及发照国国名和“护照”字样。护照内通常设有请求页、个人资料页、护照资料页、偕行儿童页、延期页、备注页、签证页、个人应急资料页、注意事项页等。机读护照另辟有专门的机读区。护照的请求页印有发照国外交部请求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在护照注意事项页内,发照机关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对持照人妥为使用和保管护照以及遗失护照的处理办法,做出明确规定。护照的有
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但发照机关可根据持照人出国事务或在国外定居和发展的需要,以及有关国家签证和人境的规定指定护照有效地区。护照的有效期由发照机关根据持照人的实际需要按本国有关规定确定,常见的有1年、2年、3年、5年或10年。持照人在国外旅行或居留如遇到麻烦或意外事故,可凭护照请求所在国当局给予协助,或向当地或附近的本国大使馆和领事馆请求协助和保护。
(二)中国的因私普通护照简介
1、中华人氏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现行的199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为32页本式护照。封皮为深紫红。封面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下方用中文和英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字样。封二为持照人个人资料页,包括持照人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以及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持照人身份证号码、护照的签发日期和签发地点。第一页为请求页,另印有签发机关栏。第2~6页为备注页。第7~32页为签证页。封三为注意事项页,并有持照人签名栏。旧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有两种,一种是1992年版的封皮为紫红的因私普通护照,另一种为1992年以前的封皮为浅棕的因私普通护照。这两种旧版护照同1997年版护照同时使用,用完为止。按照中国护照法规的规定,中国的因私普通护照是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人境的主要证件,持照人应妥为保存和使用,不得损毁、涂改和转让。护照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可申请换发。护照的颁发、加注及换发、补发,在国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授权的公安机关办理;在国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护照遗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
关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报告,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办护照需要什么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passport,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规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向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的护照,有32页普通型和48页加厚型两种版本。护照的各项说明均用中文繁体字和英文书就。护照封皮为深蓝,封面中央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烫金图案,国徽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下方印有“护照”的字样,上述文字均用中文和英文烫金文字印制。护照封二为请求页,第一、二页为中、英文护照说明页,第三、四页为备注页,第5~31(加厚型为第5~47)页为签证页,第32(加厚型为第48)页为应急资料和持照人签名页,封三为持照人个人资料页。该护照为机读护照,机读区设在封三个人资料页下方。护照有效期为十年,签发给16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
效期为五年。持本护照前往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有效。持照人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和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本护照期满或护照签证页用完,须换领新护照。本护照的签发、换发、补发及加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人境事务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代表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
(三)外国的因私普通护照简介
除通用的“普通护照” 或“国民护照” 外,下列几种护照也属于因私普通护照。
1、外国人护照:外国人护照(Alien’s Passport )俗称“外侨护照”,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居住在本国境内外国人的国际旅行证件。此种护照在形式上同一般的普通护照。封面上印有发照国国徽,并用发照国官方文字和英文(或法文,或发照国所在地区国家的通用文字)印有发照国名称和“外国人护照”字样。发照国颁发此种护照旨在向持照人提供一种能用作代替其国籍国护照的旅行证件,供持证人到发照国以外旅行。护照必须有持照人签名方为有效。护照的有效地区和有效期由发照机关根据持照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照人如欲前往护照有效地区的国家旅行,必须事先办妥前往或途经国家的签证。持此种护照不影响持照人的国籍。持照人不是发照国国民,不享有发照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保护,也不免除持照人遵守发照国有关外国人居留、就业和出入境的规定。有些国家规定,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内或主管机关签注的期限内无须申请签证即可返回发照国,但多数国家规定,持照人出境后如欲返回发照国必须持有有效人境签证或入境许可证。持照人如果取得其国籍国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所持的外国人护照即告失效,并须将其缴回原发照机关。此种护照系发照国政府财产,持照人必须妥为保管和使用。德国、奥地利、瑞士、荷兰、芬兰、瑞典、丹麦、挪威、冰岛、罗马尼亚、爱沙尼亚、马其顿、列支敦士登、巴西、阿根廷等国颁发此种护照。其他国家大多使用外国人旅行证或通行证代替此种护照。
2、团体护照:团体护照(Collective Passport)又称“集体护照”。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众组织等出国进行非政府间的科学、文化、体育、教育、宗教活动或旅游的团组使用的护照。
持此种护照的团组须有一人领队,全体成员须集体出人国境和进行国际旅行。旅行结束后护照即失效。古巴的官员团体护照、瑞典的青年人团体护照、英国发给未满18岁公民的团体护照即属此类。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埃及、突尼斯、芬兰、斯洛文尼亚等国也颁发此种护照。中国1953~1964年曾颁发此种护照,后废止。国际上使用团体护照原是西欧国家在二战后为方便未成年人团体旅行而采取的一项措施。1952年1月布鲁塞尔条约组织专家会议达成协议,同意成员国为未成年人颁发团体护照并由一名持有效个人护照的成年人带领在成员国之间旅行。1952年4月1日该协议生效。这一做法得到欧洲委员会的承认而被推广。1961年12月16 日,该组织的部长委员会通过《关于青年人持团体护照在欧洲委员会成员国间旅行的欧洲协议》供成员国签署,1962年1月16日生效。比、荷、卢经济联盟还为接受非联盟成员国国民持团体护照旅行做出规定。
3、领事护照:领事护照(Consular Passport )系一些国家的驻外领事官员依法颁发给本国侨民、临时出国丢失护照的本国公民及本国委派的名誉领事等人的一种普通护照。该护照的形式和内容一般同普通护照。有的采用简易护照的形式,供持证人在国外旅行、居留或回国使用。目前仅智利、古巴、匈牙利、波兰等少数国家颁发使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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