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因儿子结婚购房向自己的两个借款,向大借款15万元,二借款25万元,之后赵某拿出积蓄35万元,赵某的未来儿媳出资5万元,共计现金80万元,儿子贷款70万元,购买了一套一室一厅的婚房,产权登记在赵某夫妻、儿子、未来儿媳四人名下。赵某在借款时表示儿子结婚已经用光了家里的积蓄,一时无力归还。
高露结婚了吗赵某和妻子都属于待退休状态,没有就业竞争力,也没有归还借款的能力,赵某出具借条称:“借大15万元,二25万元,待我儿子结婚后,由儿子和儿媳共同归还借款,如果我和老婆退休了,以两人退休金共同参与还款。我儿子和周某某(周某某为赵某的未来儿媳妇)结婚后两年内还清大的借款,三年内还清二的借款。没有还清前利息按银行五年期存款利息计算,立此为据。”这借条上有赵某、赵妻和儿子三人签名,并没有赵某毛脚媳妇的签字。
此后,赵某的未来儿媳妇和赵某儿子因购房等纠纷感情不和,并没有结婚。相反的赵某儿子的未婚妻还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房产,拿回自己的购房款和增值。赵某的大和二获悉后,劝说赵某售房分房款并且归还自己的借款。赵某拒绝,明确表示还款的条件是儿子结婚,现在儿子没有结婚,借款不同意归还。弟为此发生争吵,赵某的大和二打算以诉讼方式解决
争议。
赵某还款附还款的一些前提,这些前提目前不成立,借款人赵某大和二还能否收回借款,这些前提是附的条件还是期限呢?
律师认为案件中几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人儿子结婚后若干时间还清借款,属于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问题很好解决,附期限是必定可以实现的,只是时间问题,虽然借条中也出现了两年还清等字眼,但这些都是以赵某儿子结婚开始计算的,结束的时间有所不确定,故而这不是一个附期限的还款条件,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附加的条件就是赵某儿子结婚,附条件的特点是条件的成就具有或然性,不一定成立,比如赵某的儿子和女友感情出现了裂痕无法结婚,条件不成就,是否结婚具有不确定性,有可能赵某的儿子马上结婚,也有可能他永远不结婚,保持单身。
当条件不可能发生时,或者条件按目前的现状不可能发生时,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将诶时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赵某儿子和女友周某某已经分手,双方在诉讼分割房产的情况下,显然再和周某某
结婚已经不能实现,故而所附的条件不可能发生,双方关于还款的条件不可能成就,这个还款条件的约定是无效的。
但是还款所附的条件出了问题,并不影响赵某等人向他人借款的法律事实,双方借贷关系真实有效,赵某等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至于什么时候归还,律师认为自赵某儿子和女友周某某分手那一刻,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赵某等人归还借款,该借款合同或者借条就成了一张没有确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归还,但是要给予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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