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彦均老婆李红梅与张志钢、王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林秀晶男友>何静个人资料【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4
【案件字号】(2020)02民终2558号
qq密保手机怎么解绑【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玺贺斌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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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电脑图标没了【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红梅;张志钢;王建光
【当事人】李红梅张志钢王建光
【当事人-个人】李红梅张志钢王建光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红梅;张志钢
【被告】王建光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红梅、张志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李红梅、张志钢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书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李红梅、张志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0:10:00
李红梅与张志钢、王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2民终2558号
((2020)02民终25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光。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红梅、张志钢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10月13日,上诉人李红梅与上诉人张志钢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红梅、张志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红梅、张志钢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书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陈秀珠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李红梅、张志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 玺
审 判 员 贺 斌
审 判 员 杨 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美慧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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