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彦均老婆李红梅与张志钢、王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林秀晶男友>何静个人资料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4 
【案件字号】(2020)02民终2558号 
qq密保手机怎么解绑【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玺贺斌杨娜 
【审理法官】李玺贺斌杨娜 
我的电脑图标没了【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红梅;张志钢;王建光 
【当事人】李红梅张志钢王建光 
【当事人-个人】李红梅张志钢王建光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红梅;张志钢 
【被告】王建光 
本院观点】李红梅、张志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红梅、张志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李红梅、张志钢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书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李红梅、张志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0:10:00 
李红梅与张志钢、王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2民终2558号
     ((2020)02民终25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光。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红梅、张志钢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10月13日,上诉人李红梅与上诉人张志钢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红梅、张志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红梅、张志钢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书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陈秀珠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李红梅、张志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 玺
审  判  员   贺 斌
审  判  员   杨 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美慧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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