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常福与侯景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0 
【案件字号】(2020)内02民终20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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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常福;侯景莉 
【当事人】王常福侯景莉 
【当事人-个人】王常福侯景莉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中国有几个军区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电子商务主要学什么就业方向
原告王常福 
【被告】侯景莉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借款利息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自认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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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借款利息的认定。通过查阅卷宗,王常福在一审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请求变更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3月17日开始计算,利随本清",一审法院依据王常福变更的诉讼请求,依法做出裁判,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王常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常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1:17: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23日,被告侯景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人侯景莉出借人王常福借款人于2019年3月23日向出借人(王常福)借款人民币6500元(陆仟伍佰元整),借期为三个月,借款人现已收到上述借款。如到期未还
清本息按6.5元天支付违约金,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侯景莉2019年3月23日"。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已向其偿还了4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借据、转账记录等是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重要凭证,结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双方之间转账记录及原告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王常福向被告侯景莉出借6500元款项的事实存在,原告王常福与被告侯景莉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自认被告已经偿还本金4500元,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侯景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侯景莉偿还原告王常福借款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侯景莉支付原告王常福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7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侯景莉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常福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归还剩余欠款20
00元并支付违约金(6.5元天从2019年6月24日算起至剩余欠款还清结束)和逾期利息(按年息24%从2019年6月24日算起至剩余欠款还清结束)。二、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3日至5月17日被上诉人侯景莉编造各种理由多次向上诉人借款共计6500元上诉人通过手机转账和发红包方式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借款被上诉人在借条中承诺三个月内还清否则双方同意按6.5元天交纳违约金。被上诉人在2019年3月23日至6月23日三个月期间通过还款4500元后停止还款。后经上诉人多次催要,被上诉人拖延不付。上诉人一纸诉状告到青山法院。一审过程中原告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按6.5元天一项是向被告催要欠款的一种约束手段目的是让被告按借条所写按时还款但被告在还款期限内并未还清全部欠款对原告之后的催要也不予理睬明显就是恶意拖欠有不想偿还之嫌。一审法院对原告的合理诉求不予支持提出按银行6%的年利率计算利息但未说明利息计算时间。原告考虑再三不想在此事上做过多纠缠只得妥协让步。但没想到的是一审判决的利息竟然从2020年3月17日算起。原告认为借款利息应该从借款收到当日起计息到借款归还日结束这是基本常识。一审判决的利息计算日期不知依据的是什么这样的判决让原告十分不解和失望。上诉人认为借条中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逾期利息两项合理合法违约就该担责并无不妥。综上所述,王常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王常福与侯景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2民终20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常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景莉。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常福因与被上诉人侯景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4民初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常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侯景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常福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归还剩余欠款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5元/天,从2019年6月24日算起至剩余欠款还清结束)和逾期利息(按年息24%,从2019年6月24日算起至剩余欠款还清结束)。二、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3日至5月17日,被上诉人侯景莉编造各种理由多次向上诉人借款,共计6500元,上诉人通过手机转账和发红包方式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借款,被上诉人在借条中承诺三个月内还清,否则双方同意按6.5元/天交纳违约金。被上诉人在2019年3月23日至6月23日三个月期间通过还款4500元后停止还款。后经上诉人多次催要,被上诉人拖延不付。上诉人一纸诉状告到青山法院。一审过程中,原告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按6.5元/天一项,是向被告催要欠款的一种约束手段,目的是让被告按借条所写按时还款,但被告在还款期限内并未还清全部欠款,对原告之后的催要也不予理睬,明显就是恶意拖欠,有不想偿还之嫌。一审法院对原告的合理诉求不予支持,提出按银行6%的年利率计算利息,但未说明利息计算时间。原告考虑再三不想在此事上做过多纠缠,只得妥协让步。但没想到的是,一审判决的利息竟然从2020年3月17日算起。原告认为,借款利息应该从借款收到当日起计息,到借款归还日结束,这是基本常识。一审判决的利息计算日期不知依据的是什么这样的判决让原告十分不解和失望。上诉人认为,借条中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逾期利息两项合理合法,违约就该担责,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