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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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    (以下简称寇家瑞
普通高中”)。综合高中选择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本办法
执行。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行署、总局) 、县(市、区、管局)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 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所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审核、变更、监
管,指导学校做好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主要包括 学生基本信息 、学籍变动记录、在校期间奖惩情况 等内容。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五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是各地、
各学校开展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组织学业水平考试 、发放高中
毕业证书 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的依据    。招生考试部门根据普通高
中学生学籍信息对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报
名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注册
第六条 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 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由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未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达两年以上且取得初中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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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录取办法由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 须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 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    学校不得
代为其注册登记。
催眠大师好看吗第八条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报到注册的新生,    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
dc电影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学校应视其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对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应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    在学生入
学时组织学生填写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簿》 (附件 2),编制《黑
龙江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名册》(附件 3),按省教育厅规定的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码规则》 (附件 1陈翔新专辑)编制学籍号,并按照行政归属于每年 11 15 日开始通过管理系统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各县(市、区、管局)教育行政部门将接收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通
过管理系统报市 (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确认。各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每年 12 15 qq解冻日前通过管理系统将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上传至省教育厅。
对于普通高中违反省、市、县(区)中考招生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条    各地普通高中考试评价部门要依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的学生学籍建立学生考籍,省教育厅在每年    12 月底将全省普通高中
新生学籍信息传至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    学生学籍号应与考籍号
相一致。
学生休学、复学后学籍号保持不变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籍。由省外转入省内或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籍,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籍,都必须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由学校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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