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31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47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一萍马青陈碧珍
【审理法官】吴一萍马青陈碧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福州百纭凯曼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叶伊拉
【当事人】福州百纭凯曼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叶伊拉
【当事人-个人】叶伊拉
【当事人-公司】福州百纭凯曼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继龙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白建平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郑桂贤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继龙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白建平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郑桂贤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继龙白建平郑桂贤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福州百纭凯曼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被告】叶伊拉
【本院观点】因××网站已被注销,叶伊拉在二审中亦表示不再要求百纭凯曼公司在该网站上赔礼道歉。
【权责关键词】代理直接证据侵权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撤销证据保全执行书证新证据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网站已被注销,叶伊拉在二审中亦表示不再要求百纭凯曼公司在该网站上赔礼道歉。故本院对一审判决第一项予以撤销。关于叶伊拉肖像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结合叶伊拉的知名度、侵权照片使用位置等情况酌定经济损失为25000元,已臻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驳回叶伊拉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福州百纭凯曼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5元,由福州百纭凯曼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福州百纭凯曼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1:59:59
福州百纭凯曼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叶伊拉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1民终47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百纭凯曼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孙芸芸整容 法定代表人:陈显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龙,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平,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伊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贤,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百纭凯曼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纭凯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伊拉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纭凯曼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叶伊拉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内容明显不当。退一步讲,即便百纭凯曼公司侵犯了叶伊拉的肖像权,但案涉叶伊拉照片影响范围极为有限,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在无证据支持的前提下,不应让百纭凯曼公司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一、百纭凯曼
公司已于2017年4月23日注销停用了××网站,一审判决第一项要求百纭凯曼公司在该网站第一页登载书面道歉,不具有可执行性,叶伊拉的该项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二、关于叶伊拉肖像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叶伊拉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一审判决第二项要求百纭凯曼公司赔偿叶伊拉经济损失25000元,明显不当。1.肖像权人是否可以获得其肖像权的财产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叶伊拉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其遭受的经济损失。2.如真像叶伊拉所述百纭凯曼公司使用其照片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而叶伊拉在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满三年时才起诉,说明百纭凯曼公司使用叶伊拉照片的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极为有限。3.叶伊拉照片所占位置不明显、篇幅较小,甚至很难到,叶伊拉照片在网站未起到明星代言效应。4.从影响范围来看,案涉网站早于2017年4月23日就停用了,使用照片时间仅两三月,影响范围极小。5.结合福州当地的经济标准及同类案件的判决,叶伊拉要求的赔偿金额显著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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