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源后壹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杨光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02
【案件字号】(2022)云01民终35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光玉刘涛王瑞
【审理法官】宋光玉刘涛王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昆明源后壹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杨光华
【当事人】昆明源后壹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杨光华
【当事人-个人】杨光华
【当事人-公司】昆明源后壹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廖云肖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彭旖鸣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王娟、刘俊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廖云肖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彭旖鸣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王娟、刘俊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廖云肖彭旖鸣王娟、刘俊
【代理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昆明源后壹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告】杨光华
【本院观点】源后医美公司提交的证据1、2聊天记录并不完整,无法核实真实性,且其证明内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对证据1、2不予采纳。首先,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特别授权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冻结解冻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3元,由上诉人昆明源后壹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
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更新时间】2022-09-22 20:59: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光华为执业医师,在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注执业机构:昆明源后壹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起:2020年1月18日,止:2022年1月17日。2020年7月21日,原告杨光华与被告医疗美容公司对账确认剩余未支付61320.05元。2020年12月25日,原告杨光华与被告医疗美容公司签订《对账单》,记载:“截止2020年12月25日昆明源后壹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尚未支付杨光华医生2020年手术劳务费为156120.05元,扣除杨医生应支付给公司药费、场地配合等费4960元后,确认昆明源后壹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尚欠杨光华医生2020年度手术劳务费151160.05元未支付。”原告杨光华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1276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020年12月25日,原告杨光华与被告医疗美容公司签订《对账单》,确认
被告医疗美容公司尚欠杨光华手术劳务费151160.05元,其应当向原告支付。被告医疗美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昆明源后壹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光华支付151160.05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源后医美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14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请求法院判令解冻被杨光华冻结的基本账户;请求法院判令杨光华协助上述人完成所有未完成的其本职工作。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提交的杨光华与昆明源后壹美医疗美容公司签订的《对账单》”就推定上诉人有过错系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被上诉人在合作期间严重失职,涉及顾客与医院医疗质量及纠纷23台,涉及金额肆拾伍万柒仟壹佰元,给医院的口碑及发展带来严重后果。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合作场所,被上诉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但被上诉人在合作期间涉及医疗纠纷目前已多达23台,涉及金额
肆拾伍万柒仟壹佰元,虽经反复沟通请杨光华医师协调共同处理,但被上诉人采取置之不理,且上诉人已经支付被上诉人陆拾万壹仟柒佰伍万元的情况下,依然违反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到目前为止医院尚未处理完毕因被上诉人医疗导致术后恢复达不到预期水平及术后失败导致的纠纷,其所造成的损失和给企业带来了社会影响严重而深远是灾难性的,企业为此举步维艰,医生在领取高收入高回报的同时,也应该具备与该收入相配位的医技水平,鉴于被上诉人的医疗技术和医生职业素养给上诉人带来的巨大损失,这样的判决让我们无法接受。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该履行该医师在工作期间必须亲自诊查并签署相关医学证明文件,但在其所工作中要求应该完成的相关病历系医院的重要法律文书,但被上诉人工作至今没有完成一份完整病历的签署和书写,给医院处理医疗问题带来极大困难,累次受到卫计委警告及处罚多次,处罚金额达到2万元,实属工作失职及态度行为极为不断。3.被上诉人以教授自居到我院工作,但其不具备作为教授的相关资质及医疗相关技术。4.呈贡区法院以上诉人未到庭为由缺席审判、事实及原由是开庭当天我院依然有被上诉人术后纠纷顾客到院要求赔偿,后上报卫计委处理后,方赶到呈贡区法院,我们没有准时到达法院是我们的责任,但被上诉人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已经成为事实,其已经对企业造成了严重危害已经
成为事实,全部认定支持被上诉人全部诉求实属不公。5.被上诉人在起诉阶段未做判决就冻结了我院的基本账户资金壹拾伍万元整,我们属于小型企业,特别在疫情之下更是举步维艰,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生产、经营,特别是在疫情之下更是给企业造成了严重影响,基本户的冻结纯属不当。二、本案不能排除被上诉人对于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后续所产生的后果,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承担全部的责任明显不公正。本案在没有任何上述人意见的情况下,不能排除被上诉人利用自身优势及医院对医疗技术的严重依赖,采取损害企业的行为,由于上述人自身水平的不足,导致术后恢复达不到预期水平并给企业发展造成巨大危害。一审法院无视本案事实,适用错误的法律规定就让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于上诉人而言实属不公平、不公正。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诉辩双方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否能够成立?
昆明源后壹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杨光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芸芸整容民事判决书
(2022)云01民终35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源后壹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置信银河广场六座3楼03-A-007号。
法定代表人:胡杉杉。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云肖,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旖鸣,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刘俊,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明源后壹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后医美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4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源后医美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14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请求法院判令解冻被杨光华冻结的基本账户;请求法院判令杨光华协助上述人完成所有未完成的其本职工作。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提交的杨光华与昆明源后壹美医疗美容公司签订的《对账单》”就推定上诉人有过错系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被上诉人在合作期间严重失职,涉及顾客与医院医疗质量及纠纷23台,涉及金额肆拾伍万柒仟壹佰元,给医院的口碑及发展带来严重后果。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合作场所,被上诉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但被上诉人在合作期间涉及医疗纠纷目前已多达23台,涉及金额肆拾伍万柒仟壹佰元,虽经反复沟通请杨光华医师协调共同处理,但被上诉人采取置之不理,且上诉人已经支付被上诉人陆拾万壹仟柒佰伍万元的情况下,依然违反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到目前为止医院尚未处理完毕因被上诉人医疗导致术后恢复达不到预期水平及术后失败导致的纠纷,其所造成的损失和给企业带来了社会影响严重而深远是灾难性的,企业为此举步维艰,医生在领取高收入高回报的同时,也应该具备与该收入相配位的医技水平,鉴于被上诉人的医疗技术和医生职业素养给上诉人带来的巨大损失,这样的判决让
我们无法接受。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该履行该医师在工作期间必须亲自诊查并签署相关医学证明文件,但在其所工作中要求应该完成的相关病历系医院的重要法律文书,但被上诉人工作至今没有完成一份完整病历的签署和书写,给医院处理医疗问题带来极大困难,累次受到卫计委警告及处罚多次,处罚金额达到2万元,实属工作失职及态度行为极为不断。3.被上诉人以教授自居到我院工作,但其不具备作为教授的相关资质及医疗相关技术。4.呈贡区法院以上诉人未到庭为由缺席审判、事实及原由是开庭当天我院依然有被上诉人术后纠纷顾客到院要求赔偿,后上报卫计委处理后,方赶到呈贡区法院,我们没有准时到达法院是我们的责任,但被上诉人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已经成为事实,其已经对企业造成了严重危害已经成为事实,全部认定支持被上诉人全部诉求实属不公。5.被上诉人在起诉阶段未做判决就冻结了我院的基本账户资金壹拾伍万元整,我们属于小型企业,特别在疫情之下更是举步维艰,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生产、经营,特别是在疫情之下更是给企业造成了严重影响,基本户的冻结纯属不当。二、本案不能排除被上诉人对于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后续所产生的后果,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承担全部的责任明显不公正。本案在没有任何上述人意见的情况下,不能排除被上诉人利用自身优势及医院对医疗技术的严重依赖,采取损害企
业的行为,由于上述人自身水平的不足,导致术后恢复达不到预期水平并给企业发展造成巨大危害。一审法院无视本案事实,适用错误的法律规定就让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于上诉人而言实属不公平、不公正。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