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妮、松原市宁江区蕾特恩专业祛痘美容江北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2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辖终3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管建文罗希周坤 
【审理法官】管建文罗希周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艳妮;松原市宁江区蕾特恩专业祛痘美容江北店;长沙市天心区蕾特恩美容店;长沙瑞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艳妮松原市宁江区蕾特恩专业祛痘美容江北店长沙市天心区蕾特恩美容店长沙瑞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艳妮 
孙芸芸整容【当事人-公司】松原市宁江区蕾特恩专业祛痘美容江北店长沙市天心区蕾特恩美容店长沙瑞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艳妮;长沙瑞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松原市宁江区蕾特恩专业祛痘美容江北店;长沙市天心区蕾特恩美容店 
【本院观点】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第三人证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张艳妮提交的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张艳妮诉称其与长沙市天心区蕾特恩美容店存在长期服务合同关系,经长沙市天心区蕾特恩美容店联系和安排,其前往松原市宁江区蕾特恩专业祛痘美容江北店进行皮肤护理,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因该店工作人员使用仪器时撞伤其左侧眼部及眉弓,导致其身体受到损害而酿成本案纠纷。上诉人认为其是长沙市天心区蕾特恩美容店的消费者,其按照天心区蕾特恩美容店的安排去松原市宁江区蕾特恩专业祛痘美容江北店做护理时发生意外,长沙市天心区蕾特恩美容店负有责任,也应当赔偿其损失。从起诉证据的形式审查角度来看,上诉人将长沙市天心区蕾特恩美容店与松原市宁江区蕾特恩专业祛痘美容江北店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有事实根据,也符合法律规定。长沙市天心区蕾特恩美容店与上诉人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应否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不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予以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蕾特恩美容店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上诉人选择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撤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9674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11:28:00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艳妮上诉称:一审裁定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一、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即松原市宁江区蕾特恩专业祛痘美容江北店)原本并不相识,是在被上诉人二(即长沙市天心区蕾特恩美容店)的安排下才前往被上诉人一处进行连锁服务。上诉人自始至终都是被上诉人二的消费者,多次到被
上诉人二处进行祛痘、杀螨等美容项目,所花费的美容护理费都是支付给被上诉人二,先后在被上诉人二处消费几万元,同时也是与被上诉人二签订了《顾客服务手册》,正是基于此,被上诉人二才能安排上诉人前往被上诉人一处进行连锁服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数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二系被告之一,天心区法院拥有无可争议的管辖权。二、本案的实质为被上诉人二安排的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上诉人人身损害的纠纷,被上诉人二为实际收取服务费、提供相关服务的主体,一直以来,上诉人一直在天心区享受服务,天心区为服务提供地;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事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选择在服务提供地、被告住所地起诉,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967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处理。 
张艳妮、松原市宁江区蕾特恩专业祛痘美容江北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民辖终3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宁江区蕾特恩专业祛痘美容江北店,经营场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长宁南街1358号。
     经营者:王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蕾特恩美容店,经营场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148号4楼。
     经营者:詹潮雄。
     第三人:长沙瑞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杜鹃路858号奥克斯缤纷广场3号地块22栋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艳妮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蕾特恩专业祛痘美容江北店、长沙市天心区蕾特恩美容店及第三人长沙瑞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96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艳妮上诉称:一审裁定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一、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即松原市宁江区蕾特恩专业祛痘美容江北店)原本并不相识,是在被上诉人二(即长沙市天心区蕾特恩美容店)的安排下才前往被上诉人一处进行连锁服务。上诉人自始至终都是被上诉人二的消费者,多次到被上诉人二处进行祛痘、杀螨等美容项目,所花费的美容护理费都是支付给被上诉人二,先后在被上诉人二处消费几万元,同时也是与被上诉人二签订了《顾客服务手册》,正是基于此,被上诉人二才能安排上诉人前往被上诉人一处进行连锁服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数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二系被告之一,天心区法院拥有无可争议的管辖权。二、本案的实质为被上诉人二安排的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上诉人人身损害的纠纷,被上诉人二为实际收取服务费、提供相关服务的主体,一直以来,上诉人一直在天心区享受服务,天心区为服务提供地;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六
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事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选择在服务提供地、被告住所地起诉,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967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