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恋恋与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1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61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斌易苏苏章晓琳 
【审理法官】孙斌易苏苏章晓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恋恋;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恋恋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恋恋 
【当事人-公司】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燕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燕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燕娟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恋恋 
【被告】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法人享有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刘恋恋对于在被上诉人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效果不满意,理应通过协商、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但上诉人采取了至被上诉人的实体
门店举标牌、穿状衣、拉横幅等方式,期间使用了“毁容无数"、“毁容医院"、“失败率极高"、“术者大量感染"、“黑社会"、“黑店"等文字。上诉人还在其注册的微博中发布文章,亦使用了“毁容"、“恶势力"、“黑心医院"等文字。上述评论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的行为显然超过了合理维权、舆论监督的限度,构成了对被上诉人的名誉侵权行为,对于被上诉人的名誉造成了贬损。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之处。综上所述,刘恋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刘恋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李博雅 
【更新时间】2021-11-07 07:47:27 
【一审法院查明】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刘恋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具体内容由法院审核);
二、刘恋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赔付公证费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上诉人刘恋恋提交聊天记录、微博文章、上诉人脸部对比照片、新闻报道、被上诉人行政处罚详情证明上诉人的言论具有事实基础。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一、刘恋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具体内容由法院审核);二、刘恋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赔付公证费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恋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仅采信被上诉人单方面提交的证据,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证采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
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所有言论都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有多方证据支撑相应贬损性文字是上诉人结合多种调查取证、医院多种违法、诸多受害人的控诉、自身所经历的种种遭遇形成的综合感受,不存在借机诽谤和贬损的故意,被上诉人作为一家对外经营的场所本身就具备被大众监督与评价的属性对于批评被上诉人有容忍的义务,且被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刘恋恋与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2民终61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恋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许萃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恋恋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4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恋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仅采信被上诉人单方面提交的证据,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证采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所有言论都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有多方证据支撑,相应贬损性文字,是上诉人结合多种调查取证、医院多种违法、诸多受害人的控诉、自身所经历的种种遭遇形成的综合感受,不存在借机诽谤和贬损的故意,被上诉人作为一家对外经营的场所,本身就具备被大众监督与评价的属性,对于批评,被上诉人有容忍的义务,且被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辩称,2018年6月以来,上诉人累计超过15次来被上诉人处通过拉横幅、穿状衣、播放喇叭和驱赶客户等方式闹事。上诉人在其
注册的昵称为“上海玫瑰医院莆田系黑心医院"和“瘦脸针毁容索赔300万的女生"新浪微博账号上持续发布文章、图片及视频诋毁被上诉人。上诉人通过线下和线上的方式侵犯被上诉人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孙芸芸整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