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26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武绍山王立强孙磊
【审理法官】武绍山王立强孙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济南云天使护理院有限公司;时某某;粟某某
【当事人】济南云天使护理院有限公司时某某粟某某
【当事人-个人】时某某粟某某
【当事人-公司】济南云天使护理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白守武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张钶悦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刘志明山东太史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白守武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张钶悦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刘志明山东太史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白守武张钶悦刘志明
【代理律所】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山东太史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济南云天使护理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济南云天使护理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孙芸芸整容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云天使护理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云天使护理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济南云天使护理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11元,减半收取4205.5元,由上诉人济南云天使护理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19:53:05
济南云天使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时书燕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2021)鲁01民终2623号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民终26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云天使护理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守武,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钶悦,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粟某某。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明,山东太史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南云天使护理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时某某、粟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云天使护理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云天使护理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济南云天使护理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11元,减半收取4205.5元,由上诉人济南云天使护理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武绍山
审 判 员 王立强
审 判 员 孙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锐
书 记 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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