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刘安与孔庆智、林焕嫦、梁飞等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9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7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何启南
【审理法官】梁绮云袁秋华莫志恒 
【审理法官】梁绮云袁秋华莫志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刘安;孔庆智;林焕嫦;梁飞;钟国朗;招广湛;萧永健 
【当事人】郑刘安孔庆智林焕嫦梁飞钟国朗招广湛萧永健 
【当事人-个人】郑刘安孔庆智林焕嫦梁飞钟国朗招广湛萧永健 
【代理律师/律所】杨嘉洁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何志恒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嘉洁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何志恒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嘉洁何志恒 
【代理律所】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郑刘安 
【被告】孔庆智;林焕嫦;梁飞;钟国朗;招广湛;萧永健 
【本院观点】本案为名誉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佛山市悦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红棉雅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因游泳池承包合同的问题产生纠纷,佛山市悦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起诉至一审法院,立案案号为(2018)粤0604民初17014号。  另查明二,郑刘安担任佛山市禅城区红棉雅苑(第二届)业委会主任期间,部分业委会委员在“红棉雅苑业委会"中表达了不同意由郑刘安管理公章及不同意郑刘安的工作方式等的意见。  2019年3月24日,业委会就郑刘安于2019年2月2日垫付的购置办公电脑和摄像机费用10000元的事项进行表决,当时业委会的委员一共9人,有4人投同意票,有5人投反对票,会议纪要记录该项表决的结果是“通过"。同日,有6名委员向业委会递交了辞职信,其中2名委员的辞职信中明确表示不认同郑刘安的工作方式。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红棉社区居0委会于2019年4月3日发布题为《关于红棉雅苑业主委员会的情
况公告》,主要内容是告知红棉雅苑全体业主,因业委会9名委员中有6名辞职,业委会委员未达到法定人数,暂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以及居委会将指导小区组织业委会委员补选工作。  另查明三,梁飞在“红棉雅苑业主之家"中曾发表名为《郑刘安是一个合格的业委会委员和业委会主任吗》的文章;针对该有人问“即是说郑刘安还是业主委员会主任,只是业委会工作暂时由居委会代管理,是不是这样理解",梁飞回复“请看规则"“如此臭名昭著之人,阁下还为他死撑?"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针对郑刘安的上诉主张,本院对二审争议的孔庆智等六人应否对郑刘安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作如下分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是否存在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同时,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不以权利人主观感受为准,而应根据社会一般大众的评价予以客观判断,即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是否对权利人的评价显著降低进行判断。本案中,林焕嫦、梁飞、钟国朗、招广湛、萧永健是红棉雅苑小区
的业主或住户,其五人因不满、质疑郑刘安担任红棉雅苑业委会主任期间的工作,在针对郑刘安的行为发表了相关的文章及评论,当中虽然使用了“厚颜无耻"“一言堂"“监守自盗"“硕鼠不除、何以安仓"等贬义词,确实会给郑刘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对于小区业委会的工作,业主或住户均有建议和监督的权利。而且,郑刘安担任红棉雅苑小区业委会主任期间,业委会因为未妥善处理小区游泳池的承包问题而产生了诉讼案件,有部分业委会委员由于不认同郑刘安的工作方式而辞去业委会委员的职务,业委会后来因为辞职的委员人数过多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而由居委会临时接管业委会的工作,即郑刘安的工作方式存在问题的可能性较高。涉案的均为小区内部的,内成员是红棉雅苑的业主或住户,对于业委会平时的工作情况都有一定的了解,内成员亦能通过聊天记录知晓本案双方矛盾的起因,有能力分辨是非对错,并不会因为一方的某些负面言论而当然显著降低对另一方的评价。郑刘安在本案中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由于林焕嫦、梁飞、钟国朗、招广湛、萧永健等人在的言论,造成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对郑刘安的评价显著降低,郑刘安为此蒙受精神痛苦。因此,一审法院未予支持郑刘安主张林焕嫦、梁飞、钟国朗、招广湛、萧永健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孔庆智,其组建“红棉雅苑业主之家"的目的是让小区的业主和住户有一个沟通的平台,且孔庆智在内并未针
对郑刘安的行为发表过言论。如前所述,林焕嫦、梁飞、钟国朗、招广湛、萧永健等人在内的言论未达到贬损郑刘安名誉的程度,故孔庆智作为主不存在对管理不当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孔庆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亦予以维持。  综上,郑刘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