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怀誉、陈朝云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1 
【案件字号】(2020)黔03民终42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文玉任建毅何亮 
【审理法官】陈文玉任建毅何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罗怀誉;陈朝云浩 
【当事人】罗怀誉陈朝云浩 
【当事人-个人】罗怀誉陈朝云浩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罗怀誉 
【被告】陈朝云浩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罗怀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8:28: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经审理查明: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黄鑫豪与被告人张进高预谋由张进高设立赌博网站平台,并负责网站后台操作,黄鑫豪负责引诱被害人参赌,获利由张进高和黄鑫豪二、八分成。后被告人黄鑫豪、廖盛雄共谋合伙组织人员实施,并以廖盛雄名义租赁房屋作为犯罪地点,黄鑫豪提供作案使用的电脑、手机及号等,廖盛雄联系被告人张万铖、游少杰等人陆续参与并进行管理,黄鑫豪、廖盛雄教授其他团伙成员方法。2018年6月份,该团伙除黄鑫豪外,其他团伙成员犯罪地点转移至廖盛雄家中。该团伙方式为黄鑫豪、廖盛雄、张万铖、吕程光、游少杰、廖志金以女性身份的号添加好友,在朋友圈内频繁发布利用网站系统漏洞套利获取高倍收益的信息,引诱被害人到张进高设立的赌博网站上充值投注,并将黄鑫豪使用的昵称为“程序员"的QQ号码推荐给被害人,由黄鑫豪引导被害人在该虚假赌博网站中进行投注操作,被害人向某赌博网站转账充值后,所汇款项实际转账至张进高控制的银行卡内,无法主动提现,赌博网站上显示的账户余额均为虚拟数额,黄鑫豪和张进高通过修改后台数据或者后台技术操作等方式使被害人投注输钱。该团伙共被害人张某、章某、丁某、郑某、周某、罗某、姜某、陈某、徐某、赵某、吕某、范某、王某、黄某14名被害人892300元。钱财后,张进高负责取款,并提成全部金某的20%,将剩余款项给付黄鑫豪,由黄鑫豪负责分配,其中黄鑫豪和廖盛雄
各提成金某的30%,并支付其他团伙成员底薪、支付房租等,被告人张万铖、吕程光、游少杰、廖志金除每月获得底薪1500元外,还提成自己引诱的被害人被金某的20%。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鑫豪、廖盛雄、张进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张万铖、吕程光、游少杰、廖志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罪。关于廖盛雄辩称起诉书指控其对所得的分配比例不属实的辩解理由以及其辩护人辩称廖盛雄仅应对其参与期间的犯罪金某负责、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廖盛雄和黄鑫豪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和黄鑫豪各分得所得的30%,总管团伙成员,是合伙人、老板等,张万铖、吕程光、游少杰、廖志金均指认廖盛雄在犯罪过程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应系主犯,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故该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关于张进高的辩护人辩称张进高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张进高负责建立网站、与黄鑫豪配合在后台操纵网站、提现赃款等,对所有所得均提成20%,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黄鑫豪、廖盛雄、张进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万铖、吕程光、游少杰、廖志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黄鑫豪、张进高、张万铖、吕程光、游少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廖志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进高、廖盛雄、张万铖、吕程光、廖志金家属分别代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的金某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鑫豪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0元;被告人廖盛雄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张进高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张万铖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吕程光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游少杰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被告人廖志金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对各被告人已退出的违法所得96100元和公安机关扣押的项链,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用于犯罪的电脑、手机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对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振石上诉请求: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辽03某某民初1316号民事判
决书;二、请求判令我方无义务给海城验军居委会土地承包费73015.89元。三、请求判令海城验军居委会承担上诉费。事实及理由:重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我方于2005年5月12日承包了海城验军居委会的土地,用于建养鸡场、建饲料厂,一直按照约定每年向海城验军居委会缴纳了土地承包费。2012年起,我方承包的这块土地因政府动迁,导致停产停业,是不可抗力,致使我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海城验军居委会已经不能保证我方的土地使用权了,应免除缴纳承包费的责任。所以,海城验军居委会主张承包费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另外,动迁单位给我方的补偿项目中,并没有土地补偿。综上所述,赵振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何启南
罗怀誉、陈朝云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民终42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怀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朝云浩。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怀誉因与被上诉人陈朝云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2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怀誉收到上诉费交纳通知后,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罗怀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陈文玉
审判员  任建毅
审判员  何 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毛丹
书记员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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