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稼男:民国九年内务部警官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作者:何稼男
来源:《收藏与投资》2016年第03
        我国的警察制度自清末从西方引进以来,警察教育一直是警政建设中非常重要的环节。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由新成立的内务部统辖全国警政,内务部很快便考虑在原江南高等巡警学堂的基础上设立一所警务学校,以培养当时急需的警务人才,并制定了《内务部警务学校章程》,学校以养成警务人员为宗旨,教授警察必需之学术及其重要之精神教育。
        内务部警务学校并没有真正建成,很快中央政府迁到了北京。191211月北洋政府内务部下令将京师高等巡警学堂改为警察学校,同时将各省高等巡警学堂停办,将警察高等教育收归中央统一办理。警察学校直隶于内务总长,学员分甲、乙两种,甲种生来源于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乙种生来源于现任委任警察官或具有委任资格的人。甲种生以200人为定额,学制三年,一切费用均由学生自理,入学时须填具志愿书和保证书;乙种生由警察行政长官推荐入学,每月发原俸一半,学制一年半。由于警察学校不能够适应北洋政府对培养高级警务人才的需求,只存在了两年便停办了。1915年警察学校改为地方警察传习所,负责培养地方何启南
从事警察教育的师资力量,以养成地方警察模范,俾全国警政逐渐改良,达到中央与地方之警察计划衔接一气,脉络贯通之目的。地方警察传习所只举办了一期,共毕业学员1344名,基本上达到了为各地方警政机构培训教员的目标。
        1917年,内务部警政司司长王扬滨建议设立警官高等学校,二月奉准成立,校址在北平市东城北新桥,是北洋政府培养高等警官的专门学校,也是我国第一所由中央创建的警察高等院校。
        警官高等学校归内务部直辖,以教授警察实地应用各学科,养成警察官吏高等学识为宗旨。学生年龄要求在20岁到35岁之间,来源有两种,一是法政学校一年半以上毕业或警察学校一年以上毕业者;二是陆军中学校及陆军预备学校毕业或陆军中学校以上毕业者。学校不收学生学费,学生制服由学校发给,伙食住宿费用由学生自理。学生必须修完所规定的课程才能毕业,毕业前必须到京师警察厅署实习一个月。
        警官高等学校不同于警察学校,它组织严密,自成一体,设校长、教务长、总队长、分队长、助教及各科主任。校长综理校务,监督指挥所属职员,制订教育计划,整饬学校纪律,执行对学员的奖惩。教务长秉承校长之命管理教务,协助校长制定教育计划,并督率执
行,负责各种讲义的编订和课时的安排,对学员的成绩进行考核。总队长承校长之命负责全校军事课程的讲授和术课的训练,并商同教务长管理学校风纪。分队长分任各班学员术科的训练及风纪的纠正。助教辅助总分队长分任各班学员的教练事宜。此外,警官高等学校还分设文书、课程、会计、庶务四科,各置主任办事员一人,办事员及雇员若干人,具体承办各科事务。
        毕业考试由校长呈明内务部派员会同校长、教务长、教授主持。考试成绩的评定分甲、乙、丙、丁四等,毕业考试成绩为甲、乙、丙三等的为及格,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成绩为丁等的为不及格,发给修业证书。
        这张毕业证书颁发于民国九年(1920)六月,是警官高等学校第一期毕业证书。第一期学制三年,分为两班,总计毕业189人。毕业证书内容为查该生在警官高等学校修业三年期满,试验总平均分数计陆拾玖分捌厘,堪列丙等,应准毕业,此证。计开第一期毕业生王彦夫,贵州省修文县人,年二十七岁,签发人为警政司司长王扬滨、校长王履康、教务主任李升培,盖有内务部官印及警官高等学校骑缝章。证书左上角原贴有印花税票,已被好事之人撕去。毕业证书背面印有所学课程的名称及任课教员的姓名,从中可以知道当时所学的课
程包括法学通论、警察法规、法医学、警犬使用法、马术、卫生学、个人识别法、测绘学、剑术等诸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