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英明、陆并满、徐珊珊等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潘爱娣、陈贺玲、马建兵其他纠纷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城乡建设  其他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许可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5 
【案件字号】(2019)粤71行终47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玮林彦易鸣娟 
【审理法官】丁玮林彦易鸣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曾英明;陆并满;文骅;徐珊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潘爱娣;陈贺玲;马建兵 
【当事人】曾英明陆并满文骅徐珊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潘爱娣陈贺玲马建兵 
【当事人-个人】曾英明陆并满文骅徐珊珊潘爱娣陈贺玲马建兵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陈明扬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明扬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明扬 
【代理律所】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曾英明;陆并满;文骅;徐珊珊;潘爱娣;陈贺玲;马建兵 
【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第三人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亦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办理条件以及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和需要提交的资料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经审查原审第三人提交的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咨询材料并进行现场勘
查后,作出《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要求原审第三人补充和完善相关手续。原审第三人按照《关于核发批前公示图的函》要求进行批前公示后,向被上诉人提交该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被上诉人经审查认为原审第三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条所规定的许可条件,向原审第三人核发了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涉案住宅楼架空层是否应计入双三分之二表决及《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五条的审查问题,原审法院已详细论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至于被上诉人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中误将年份签错,仅属文书瑕疵,并不影响其审查程序的合法性。关于上诉人认为增设电梯占用土地无合法权利基础及被上诉人未征求消防部门意见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增设电梯所占用的土地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所涉土地的使用权权利主体与其所有权权利主体一致,同样属于小区业主,房地产登记机构从未也并不需要
就小区共有部分向业主个人另行核发房地产权属证明。原审第三人作为小区业主,依据其房地产权证即享有对小区内建基面积之外的土地的共同所有权及共同使用权,该权利属法定权利。同时,《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资料作出明确规定,原审第三人亦提交了该规定要求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和消防设计说明。上诉人主张撤销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理据不足。因此,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曾英明、陆并满、文骅、徐珊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9 16:38:35 
曾英明、陆并满、徐珊珊等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潘爱娣、陈贺玲、***兵其他纠纷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粤71行终47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英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并满。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骅。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珊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奕全,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明扬,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潘爱娣。
     原审第三人:陈贺玲。
     原审第三人:***兵。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英明、陆并满、文骅、徐珊珊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20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住宅楼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共9层36户。原告曾英明、陆并满、徐珊珊、文骅分别为该涉案住宅楼103、203、102、101房业主。
     2018年4月13日,涉案住宅楼业主就涉案住宅楼加装电梯工程向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下称原市国规委)申请审批咨询服务,提交了《加装电梯申请函》《加装电梯业主
代表委托书》《业主同意加建电梯,同意送审的设计方案》签名表等材料以及新中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说明》《消防设计说明》,原市国规委以立案总序号〔2018〕1779号予以受理。其中,《加装电梯业主代表委托书》中共有30户业主签名委托第三人潘爱娣、陈贺玲、***兵为业主代表负责涉案住宅楼加装电梯的相关事宜,《业主同意加建电梯,同意送审的设计方案》签名表中共有30户业主签名。《房屋结构安全说明》说明新加电梯井位置不影响原有建筑物,加电梯后不影响原有基础、柱、梁和板的安全;《消防设计说明》说明拟加装电梯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