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与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4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5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 
【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何启明;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何启明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何启明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何启明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何启明向荔湾区退管办申请办理退休人员何志明的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业务,但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粤劳薪【1997】233号)的规定,死亡待遇中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应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何启明与死者何志明是兄弟关系,不属于直系亲属范畴,不符合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何启南本院认为,何启明向荔湾区退管办申请办理退休人员何志明的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业务,但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对象的批复》(粤劳薪【1997】233号)的规定,死亡待遇中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应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何启明与死者何志明是兄弟关系,不属于直系亲属范畴,不符合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条件。因此,荔湾区退管办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其只支付丧葬补助费,不支付抚恤金,并无不当;荔湾区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被诉告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正确,本院一并予以支持。何启明关于荔湾区退管办应向其发放抚恤金的主张,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何启明提出粤劳薪【1997】233号文是广东省劳动厅发给惠州市劳动局的文件,广州市不能适用,但粤劳薪【1997】233号文是广东省劳动厅对其印发的粤劳薪【1997】115号文第十条的解读,而粤劳薪【1997】115号文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故本案适用粤劳薪【1997】233号文并无不当,对何启明的该项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何启明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何启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9 16:36:15 
何启明与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71行终25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启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牛东旗,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廖浩萍,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启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荔湾区退管办)、被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荔湾区人社局)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14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何志明。何启明系何志明的哥哥。2019年1月29日,何启明向荔湾区退管办申请办理退休人员何志明的基本养老死亡待遇业务,并提交了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请表、办理(孤寡)退休人员丧事承诺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何启明身份证复印件、何志明银行存折复印件、证明、关系证明(何启明与何志明为兄弟关系)等材料,其中,荔湾区退管办于2019年1月29日出具的证明,证实何志明是广州市荔湾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经查阅何志明个人档案无配偶,无生养或领养子女。荔湾区退管办收到上述材料后,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告知书,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以及《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粤劳薪【1997】233号)的规定,回复何启明:非直系
亲属申领孤寡人员死亡待遇情况,只支付丧葬补助费,不支付抚恤金。何启明不服,于2019年12月27日向荔湾区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荔湾区人社局2019年12月31日受理后,同日向荔湾区退管办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荔湾区退管办于2020年1月8日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荔湾区人社局经审查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荔人社复案字【2019】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荔湾区退管办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的告知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0年2月23日送达荔湾区退管办,同年2月24日送达何启明。何启明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庭审中,何启明确认其收到了荔湾区退管办发放的何志明的丧葬补助费,但认为,荔湾区退管办不履行帮助义务,让其去照顾何志明,但不向其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因此荔湾区退管办还应当向其发放何志明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另查明,《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2012年9月19日印发)规定:“……5.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任务:承担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全区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业务工作,承接市退休人
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交办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业务,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监督落实,受理单位退休人员移交社会服务管理手续,负责集中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据此,荔湾区退管办作为荔湾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区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业务工作,具有对何启明关于其弟弟何志明的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请作出处理的职责。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第四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粤劳薪【1997】233号)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的死亡抚恤待遇标准,是在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调整提高的,同时增加了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一次性抚恤金是对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慰问,因此发放对象应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必须是与死者生前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才能享受。”本案中,何志明属于企业退休职工,系无配偶、无生养或领养子女的人士,何启明为何志明的哥哥。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含离退休
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上述规定明确一次性抚恤金是对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慰问,发放对象应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必须是与死者生前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才能享受,鉴于该两项待遇是广东省对企业职工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外的一种福利发放,因此对其发放对象做严格限定有其合理性,何志明的死亡抚恤待遇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因此,鉴于何启明并非何志明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荔湾区退管办向何启明发放了丧葬补助费,并作出涉案告知书告知何启明,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