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九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3.02
【文 号】交水明电〔2022〕42号
【施行日期】2022.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港口,传染病防控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九版)》的通知
交水明电〔202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最新要求,进一步强化水运口岸疫情防控,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了《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九版)》(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高度警醒、高度负责,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毫不放松抓好港口疫情防控,及时做好宣贯工作,将《指南》最新要求传达到引航机构、港口企业、船舶代理、船舶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一线人员特别是高风险岗位人员防护措施要求落实到位。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交通运输部
  2022年3月2日
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九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继续强化“人物同防”,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港口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进一步强化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管控措施,严格防范疫情通过水路传播和扩散,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东兴疫情最新消息  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引航、靠离泊和装卸等作业过程的疫情防控,以及引航员、码头作业人员、国际船舶代理外勤等人员的管理和防护以及船舶航修、第三方检验服务等从港口登轮作业人员的港口通道管理。
  二、总体要求
  港口各有关单位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按照依法、精准、有效防控疫情输入的部署
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准施策、周密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港口生产、职业健康等工作,关心关爱一线工作人员健康,完成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和作业人员、进口冷链货物直接接触装卸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疫苗接种,增加防疫经费预算。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通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检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集中居住及隔离点选址与管理服务、核酸检测的监督和指导,严格将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通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检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集中居住点、隔离点等纳入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统一管理,结合本地实际,严格落实相关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和第三方外包单位主体责任,港口企业、引航机构等单位健全完善疫情防控工作制度,根据进港船舶挂靠港口、载货情况、船员状况等,确定引航、港口作业和登轮作业风险等级,加强信息共享、物资储备、船岸隔离、通道管理、通风消毒、个人防护、终末消杀、应急处置等工作。每日自查,及时发现漏洞和薄弱环节,坚决整改落实。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下,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实化细化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防护服装穿戴、引航期间用餐如厕等个人防护标准和操作指引。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船公司、船代等单位的诚信管理,监督其如实提供船舶、载货以及船员信息,支持引航机构按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对出
现疫情的船舶及其船公司的所有经营船舶采取调后引航次序的限制性措施,坚决防范水运口岸疫情输入风险。
  三、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和作业人员、进口冷链货物直接接触装卸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要相对固定、登记造册,完成加强免疫接种,实行闭环或封闭管理,采取一定工作周期的轮班制,工作期间集中住宿、封闭管理,从严做好个人防护,规范穿戴N95/KN95口罩、防护面罩、防疫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具,工作场所与居住地之间点对点转运,避免与家庭成员和社区普通人员接触,并按规定每隔1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每周可采集1次鼻咽拭子(替代1次咽拭子)标本,实行每日健康监测零报告制度,每天上下午各开展1次健康监测,发现可疑症状人员立即闭环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人员情况轮流安排检测,尽可能做到各高风险岗位每天都有人员接受检测。离岗前,开展1次核酸检测;离岗后,前7天开展居家健康监测,健康监测期间非必要不外出,外出做好个人防护,不去人员聚集地方,第2天和第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港口相关人员闭环管理期间,不得与非闭环管理人员接触。推广高风险岗位人员“14+7+7”(14天封闭管理作业+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
测)的做法,做好轮班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封闭管理作业时间作适当调整。港口相关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已按规定纳入当地应检尽检的免费检测范围(港口企业应主动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接落实免费检测政策)。港口内、外贸作业人员要固定岗位,避免交叉作业。港口应在高风险区外的合适处所设置防护用品脱卸区,供高风险岗位人员脱卸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脱卸区不得与穿戴区混用,加强消杀工作。引航员等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近距离接触的装卸人员要严格规范穿戴防护服;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明确室外露天作业的登临国际航行船舶作业人员防护服穿戴要求。
  其余一线作业人员按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和常态化防疫管理,可每周核酸检测2次,每次间隔2天以上。
  (一)码头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1.作业场所、工作区域入口处配备体温检测设备。根据不同岗位作业风险等级,为作业人员配备防护口罩、防疫手套、防护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请专业机构指导正确使用。
  2.无特殊情况,码头作业人员不登轮、不与船员直接接触。因工作需要必须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做好个人防护,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3.装卸作业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告示牌、警戒线等隔离措施,原则上禁止船员进入码头作业区域。需要船岸配合时,应当要求船员正确佩戴防护口罩、防疫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采取轮流作业或增加作业间隔等措施,避免码头人员与船员发生直接接触。对确需上岸作业的船员,应进行体温检测。
  4. 进口冷藏集装箱拆箱作业中,按规定配合做好预防性消毒相关工作,直接接触冷藏货物的人员应定期检测体温,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全程穿防护服、佩戴防护口罩以及防疫手套、防护面罩等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发生疫情地区按当地规定加大检测频率。冷藏货物检测出现阳性的,装卸人员应立即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处置。
  5.尽量利用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沟通联系和部署工作,减少作业人员聚集。
  (二)引航员防护要求。
  引航机构应安排已完成加强免疫接种的引航员引领国际航行船舶。
  1. 引航机构加强防疫物资储备和供应,加大医用防护口罩、防疫手套、防护护目镜、防护
服、红外线测温仪和消毒液等防疫物资配备力度,建立防疫物资供应制度。加强引航员健康状况监测,建立每日健康状况报告制度。进一步优化引航员工作流程,加强引航员管理和个人防护培训和考核。
  2. 引航员、接送车辆、引航船艇相对固定,实施闭环管理,加强体温监测。引领船舶上有核酸检测阳性船员的,引航员应立即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