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2.20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2.2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审判机关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
  为依法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民商事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办案质量,我庭经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关于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层报我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2020年2月20日
 
关于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民商事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办案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作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
  1.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难以预料性,疫情期间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是非常规的,具有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不可抗力。
东兴疫情最新消息  2.因疫情原因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不可抗力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免除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1项、第117条、第118条的规定处理。
  3.因疫情原因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和《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处理。
  二、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区分商业风险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
  2.坚持鼓励交易原则。严格合同解除的条件,防止违约方滥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抗辩,损害守约方合同利益。
  3.坚持贯彻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公平处理矛盾纠纷。
  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加强调解工作,引导
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共度难关,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5.慎用保全措施原则。对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不宜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
  三、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中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1.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不可抗力的构成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即合同已成立、尚未履行完毕;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客观情况的发生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
  2.认定不可抗力的关键要素。判断当事人主张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是否成立,不仅考虑疫情发生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还要结合具体个案,考虑是否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要件以及债务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
  3.关于不能预见的认定。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以前。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疫情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疫情,不能认定为不可抗
力。疫情发生后,当事人以应对疫情防控为目的签订的合同,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4.关于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认定。因疫情原因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对合同履行构成障碍的,可以认定为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5.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根据合同性质、合同履行方式、合同履行地等情况,认定疫情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是否影响到当事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合同履行中遇到疫情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但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6.关于不可抗力起止时间的认定。依据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确定。
  7.关于债务人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的认定。债务人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采取合法形式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提交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的证据,应当视其已完成通知和证明义务。对于因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而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应当提交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疫情防控及应
急措施的相关文件作为证据;对于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因患新冠肺炎住院的,病愈后应当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
  8.关于未及时或未尽通知义务的归责问题。债务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尽通知义务,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的,如果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尽通知义务与债权人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责任。
  9.关于不同情形中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完全免责和部分免责的规定,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合理的裁判。对于不能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延长迟延履行期限。对于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为部分履行。对于全部不能履行的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
  10.关于不可抗力责任免除范围。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仅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不发生责任,在此范围内可以认定为完全免责;如果不可抗力与债务人的原因共同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则应根据原因力大小,判令债务人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
  11.关于不可抗力中债务人的止损义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债务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未采取,则推定债务人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责任。
  12.关于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并不是所有的给付义务均能适用。对于金钱债务,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给付义务。
  四、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中适用情势变更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情势变更的构成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即合同已成立、尚未履行完毕;合同成立的基础条件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重大变化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可归责当事人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2.认定情势变更的关键要素。当事人在案件中主张因新冠肺炎疫情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时,需要举证证明变更事项与其处于重大不利状态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相应变更事项非因其原因引起、不属于商业风险且不可预见。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措施的采取导致合同当事人的缔约基础(对价机制、定费依据、履行条件等)发生变更,继续维持原合同效力会导致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的。
  3.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情势变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于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要严格审查情势变更情形是否足以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时还要鼓励、引导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合同约定、继续完成交易,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4.个案适用情势变更的审核程序。情势变更是合同效力的例外,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对当事人重新合理分配风险,因此情势变更的适用应严格限制。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审核。
  五、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因疫情原因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当事人主张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