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凯、彭秀玲与杨挺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8
【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37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焦凤迎谢劲东章文佳
【审理法官】焦凤迎谢劲东章文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凯;彭秀玲;杨挺毅
【当事人】朱凯彭秀玲杨挺毅
【当事人-个人】朱凯彭秀玲杨挺毅
【代理律师/律所】郭敏珊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蔡文琳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敏珊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蔡文琳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敏珊蔡文琳
【代理律所】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凯;彭秀玲
【被告】杨挺毅
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原审原告杨挺毅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本院均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撤销社会公共利益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杨挺毅于2020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上诉人朱凯、彭秀玲于2020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杨挺毅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上诉人朱凯、彭秀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原审原告杨挺毅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21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杨挺毅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朱凯、彭秀玲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04元,减半收取3002元,由杨挺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86元,减半收取2343元,由朱凯、彭秀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26 21:51:51
朱凯、彭秀玲与杨挺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民终3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珊,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琳,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秀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珊,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琳,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挺毅。
上诉人朱凯、彭秀玲因与被上诉人杨挺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2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杨挺毅于2020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上诉人朱凯、彭秀玲于2020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杨挺毅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上诉人朱凯、彭秀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原审原告杨挺毅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本院均
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杨毅老婆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21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杨挺毅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朱凯、彭秀玲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04元,减半收取3002元,由杨挺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86元,减半收取2343元,由朱凯、彭秀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凤 迎
审判员 谢 劲 东
审判员 章 文 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勾华吴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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