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煜、王义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9
【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5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琴芳朱莉娟蒋磊
【审理法官】周琴芳朱莉娟蒋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煜;王义杨;彭莺
【当事人】陈煜王义杨彭莺
【当事人-个人】陈煜王义杨彭莺
【代理律师/律所】唐晨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姜莉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晨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姜莉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晨姜莉
【代理律所】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煜
【被告】王义杨;彭莺
【本院观点】自2012年8月起,陈煜与王义杨之间持续发生经济往来。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明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2012年8月起,陈煜与王义杨之间持续发生经济往来。2014年8月12日,双方经对账,陈煜重新向王义杨出具借据,该对账实际系双方对案涉借款进行的结算。对账中陈煜确认其尚欠王义杨借款13.5万元,并未对王义杨2013年8月5日、2013年8月9日转给彭莺共4.5万元款项提出异议。故陈煜主张该4.5万元款项应在其欠款数额中扣除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本院不能支持。 综上所述,陈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杨毅老婆【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1.91元,由上诉人陈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1:50: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义杨与陈煜系同学关系,陈煜与彭莺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陈煜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王义杨借款。同月8日、9日,王义杨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向陈煜银行账户内合计汇入164130元。2012年9月6日,王义杨与陈煜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陈煜向王义杨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分期还款,自2012年9月6日开始至2013年12月5日结束,共分15期归还本息。其中每月归还本金1万元,利息从第一期5600元开始,每期递减400元/月随本金支付。2012年9月6日、10月8日,陈煜按照合同约定向王义杨还本付息15600元和15200元。此后,陈煜仅于2012年11月6日、12月6日,2013年3月6日、4月7日、5月7日、6月8日、7月10日每月向王义杨支付利息4800元但未按约定归还本金。2013年8月9日,王义杨分别向陈煜、彭莺的银行账户内汇入17000元和17805元。陈煜分别于同年8月21日、8月28日、9月14日、9月29日共计向王义杨银行账户内转入43800元。2014年8月12日,双方经过对账,陈煜又重新向王义杨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王义杨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特立此据。"此后陈煜分别于2015年2月17日、5月14日、12月6日,2017年9月19日、9月22日、11月13日,2018年1月2日、2月14日共计向王义杨还款7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义杨主张的借款事实,有王义杨与陈煜签订的借款合同、陈煜出具的借据和银行交易凭证予以证实,陈煜负有向王义杨返还借款的义务。案涉借款发生陈煜与彭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无证据证明案涉债务属于陈煜个人债务,根据《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彭莺对本案借款负有共同还款责任,对于陈煜提出彭莺对案涉借款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经双方核对,自2012年9月6日起至陈煜于2014年8月12日出具欠王义杨135000元借款的借据之日止,陈煜共向王义杨转款计156480元,其中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有2万元系归还本金,而王义杨又向陈煜、彭莺的银行账户内汇入共计83905元,根据双方借款合同中对利息的约定,陈煜在该期间内汇入王义杨账户内的52575元应作为借款支付的利息,经核算,未超出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2014年8月12日,在王义杨与陈煜经对账后,陈煜重新向王义杨出具135000元借据的事实清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据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对于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陈煜向王义杨还款的7800元,应作为本金予以抵扣。
据此,案涉借款的本金数额应调整为127200元(135000-7800),对于陈煜辩称案涉借款已全部归还的意见,不予采信。关于王义杨主张自起诉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陈煜、彭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义杨借款本金1272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127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500元,王义杨负担87元,陈煜、彭莺共同负担1413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其与彭莺于2002年9月12日结婚,2013年3月21日离婚,2013年11月18日复婚。王义杨于2013年8月5日转给彭莺的3000元、2.5万元,于2013年8月9日转给彭莺的1.7万元,发生在其与彭莺婚姻关系解除期间。因此该三笔款项共计4.5万元与其无关,应在其欠款数额中扣除。 综上所述,陈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陈煜、王义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2民终5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煜。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义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莉,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彭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煜因与被上诉人王义杨、原审被告彭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11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各方均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故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其与彭莺于2002年9月12日结婚,2013年3月21日离婚,2013年11月18日复婚。王义杨于2013年8月5日转给彭莺的3000元、2.5万元,于2013年8月9日转给彭莺的1.7万元,发生在其与彭莺婚姻关系解除期间。因此该三笔款项共计4.5万元与其无关,应在其欠款数额中扣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义杨辩称,陈煜于2014年8月12日出具135000元借条,对其转给彭莺的3000元、2.5万元、1.7万元三笔款项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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