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杨与被上诉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3 
【案件字号】(2021)湘09民终1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建军陈运泉昌丹 
【审理法官】刘建军陈运泉昌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杨;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当事人】周杨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杨 
【当事人-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许定胜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定胜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定胜 
【代理律所】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周杨 
【被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周杨是否应承担4301元物业管理费。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催告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书面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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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2 10:09:24 
上诉人周杨与被上诉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毅老婆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9民终1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霞(系上诉人之妻),住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住益阳市高新区。
     负责人:朱新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定胜,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杨因与被上诉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0)湘0903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周杨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周杨不承担物业管理
费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碧桂园物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碧桂园物业公司有义务对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维护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碧桂园物业公司在周杨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期间,未及时履行职责致使楼外下水管主管堵塞,导致周杨家中下水道反水,使得周杨精装房二次装修,损失25875元,碧桂园物业公司应当承担25875元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仅判决减少1000元物业费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碧桂园物业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周杨的上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周杨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碧桂园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周杨向碧桂园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5301元;二、请求判令周杨向碧桂园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530元;三、请求判令周杨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杨系益阳碧桂园泊林一街商品房业主,并与碧桂园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每月物业费为160.66元,碧桂园物业公司采用
银行代收代交的方式于公历每月10日(节假日或系统原因顺延)向周杨扣收上月的物业费,周杨应保证缴费账户存有足额的备扣金,逾期缴纳物业费则按日0.3‰支付违约金。周杨收房后,按协议约定交纳了物业费。周杨房屋装修时,发现墙体开裂,向碧桂园物业公司反映,碧桂园物业公司进行了几次维修,但只涂刷墙漆。装修后,厨房下水道堵塞,导致周杨家中被污水浸泡,周杨认为,居住小区经常停水,广告泛滥,垃圾处理不及时,入户安全门常年不关,楼过道放满杂物,因此,未按时交纳物业费。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拖欠物业费5301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周杨系益阳“益阳碧桂园”小区的业主,碧桂园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有权向周杨收取物业费。周杨厨房下水道堵塞,导致周杨家中污水浸泡,原因很多,碧桂园物业公司虽应配合周杨进行处理,但是周杨不应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经一审法院实地勘查,碧桂园物业公司存在服务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影响了周杨的生活居住,故酌情减少周杨物业费1000元,碧桂园物业公司要求周杨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周杨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物业管理费4301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杨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周杨是否应承担4301元物业管理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周杨作为业主接受了碧桂园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周杨应履行交纳物业费义务。碧桂园物业公司尽管存在服务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但完成了一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周杨不能以此拒付所有物业费,一审法院酌情减少周杨物业费一千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周杨要求碧桂园物业公司承担25875元赔偿责任的主张,周杨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也无证据证明其屋内下水道反水与碧桂园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职责存在因果关系,故周杨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周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刘建军
审判员 陈运泉
审判员 昌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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