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3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74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茵田璐李淼
【审理法官】李玮珉的个人资料刘茵田璐李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爱美奇迹医学美容技术有限公司;李韦烨;北京苏西容妆美容中心
【当事人】北京爱美奇迹医学美容技术有限公司李韦烨北京苏西容妆美容中心
【当事人-个人】李韦烨
【当事人-公司】北京爱美奇迹医学美容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苏西容妆美容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陈开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静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开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静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开洋张静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爱美奇迹医学美容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苏西容妆美容中心
【被告】李韦烨
【本院观点】该份材料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对于该份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及查明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李韦烨提交的相关证据,爱美奇迹公司与苏西中心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爱美奇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张梅向李韦烨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李韦烨在“钉钉”软件中打卡接受管理,而爱美奇迹公司亦认可与苏西中心共用一个“钉钉”系统,结合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爱美奇迹公司与苏西中心存在混同用工行为,并无不当;而爱美奇迹公司虽主张两公司企业性质不同、经营场所完全独立、实际经营情况亦完全独立,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虽然爱美奇迹公司。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履行地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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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爱美奇迹公司上诉提出爱美奇迹公司与苏西中心并不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两公司经营场所完全独立,实际经营情况亦完全独立,李韦烨与爱美奇迹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应当要求苏西中心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李韦烨解除劳动关系的主体应为苏西中心,并非爱美奇迹公司。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李韦烨提交的相关证据,爱美奇迹公司与苏西中心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爱美奇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张梅向李韦烨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李韦烨在“钉钉”软件中打卡接受管理,而爱美奇迹公司亦认可与苏西中心共用一个“钉钉”系统,结合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爱美奇迹公司与苏西中心存在混同用工行为,并无不当;而爱美奇迹公司虽主张两公司企业性质不同、经营场所完全独立、实际经营情况亦完全独立,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虽然爱美奇迹公司与苏西中心的注册房号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属于同一地点的不同房间,故爱美奇迹公司仅以此为依据主张双方不存在混同用工情形,本院难以采信。 爱美奇迹公司上诉还提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李韦烨离职是因李韦烨严重违反苏西中心的规章制度,且其与张俊革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自动离职,并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
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爱美奇迹公司既主张李韦烨存在旷工情况,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又主张李韦烨存在自动离职的情况,自相矛盾,且对此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而根据李韦烨提交的其与张梅的聊天记录显示,当李韦烨提出要求回去工作时,张梅明确表示拒绝,并陈述称我把你开除是有原因的。鉴于爱美奇迹公司并未就解除与李韦烨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法性提交充分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爱美奇迹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支持李韦烨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爱美奇迹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爱美奇迹医学美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4:15:4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 2019年5月8日李韦烨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爱美奇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爱美奇
迹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16735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爱美奇迹公司与李韦烨于2018年3月5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爱美奇迹公司支付李韦烨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3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9368元;三、爱美奇迹公司支付李韦烨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工资10230元;四、爱美奇迹公司支付李韦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0元。爱美奇迹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关于劳动关系一节。爱美奇迹公司、苏西中心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一、爱美奇迹股东会决议,证明爱美奇迹公司处于停业状态;二、聊天记录,爱美奇迹公司主张聊天人为张梅及注册地房东,证明该公司住所地已经退租;三、爱美奇迹公司纳税申报截图,证明该公司严重亏损;四、李韦烨朋友圈照片、“抖音”视频截图,证明李韦烨工服、工作地点显示“苏西容妆”标识。李韦烨对爱美奇迹公司及苏西中心的主张和证据不予认可。为证明主张,李韦烨提交如下证据:一、银行账户明细,证明张梅向其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二、2019年5月5日李韦烨与张梅电话录音,显示李韦烨“我现在能回去上班吗?”张梅“不能。”李韦烨“那你就是把我辞了吗?”张梅“那天不是说的很清楚吗,你不是给他干活吗,我没有把你辞了啊,你给谁干活跟谁要钱吧。”李韦烨“那是公司聘的我,你现在不让我干活就是把我辞了是吧?”张梅“公司聘你是让你
给公司干活……我把你开除是有原因的,在里已经讲得很清楚了,你也很清楚。”三、朋友圈照片、“抖音”视频截图及聊天记录,其中部分照片和截图与爱美奇迹公司提交证据形式一致;四、钉钉软件截图,其中组、工作通知、公司名称均显示为爱美奇迹公司。爱美奇迹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主张苏西中心与爱美奇迹公司共用一个“钉钉”系统,李韦烨还是与苏西中心存在劳动关系。经一审法院释明,李韦烨坚持主张与爱美奇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爱美奇迹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关于2019年3月1日至5月1日期间工资一节。苏西中心主张李韦烨存在旷工,属于自动离职,之后没有支付工资,并提交李韦烨朋友圈截图,显示2019年3月24日至3月30日期间李韦烨在哈尔滨;李韦烨主张当时口头请假外出学习,但未举证。经询,苏西中心未能提交考勤记录。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一节。苏西中心主张2019年3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李韦烨因旷工、与张俊革有不正当关系,自行离职;李韦烨主张2019年5月1日爱美奇迹公司将其辞退,不存在苏西中心主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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