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3
【案件字号】(2019)湘01民终140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玉霞王红兰刘文涛
【审理法官】张玉霞王红兰刘文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省芒果大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旻
【当事人】湖南省芒果大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旻
【当事人-个人】李旻
【当事人-公司】湖南省芒果大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岳飞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岳飞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岳飞
【代理律所】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湖南省芒果大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李旻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芒果大微公司是否应当向李旻支付拖欠工资30900元;二、芒果大微公司是否应当向李旻支付经济补偿金105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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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芒果大微公司是否应当向李旻支付拖欠工资30900元;二、芒果大微公司是否应当向李旻支付经济补偿金10500元。 关于焦点一,芒果大微公司出具的工资条已明确载明芒果大微公司累计拖欠李旻工资共计30900元。现芒果大微公司上诉称李旻的工资应按2300元/月的标准发放,与其出具的工资条矛盾,本院不予采信。与此同时,芒果大微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降低工资标准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另,无论李旻以何种理由从芒果大微公司离职,均不能作为芒果大微公司不按时、足额发放李旻工作期间工资和降低工资标准的理由。芒果大微公
司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李旻以芒果大微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芒果大微公司客观上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其应当依法向李旻支付经济补偿金。芒果大微公司主张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芒果大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应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芒果大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9:15: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李旻于2018年3月6日入职芒果大微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为48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6000元月。2019年5月27日,李旻以芒果大微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芒果大微公司拖欠李旻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工资未发放。李旻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关于李旻被拖欠的工资数额的认定。芒果大微公司向李旻发放了工资条,工资条中载明了2019年1月拖欠工资6000元,2月工资7000元,3月工资7000元,4月工资7000元,5月工资3900元,合计拖欠30900元。芒果大微公司主张自2019年1月起因公司经营困难,李旻的工资应按23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芒果大微公司应支付李旻被拖欠工资30900元,仲裁裁决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芒果大微公司上诉请求:一、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进行纠正,芒果大微公司无需支付李旻工资30900元;二、芒果大微公司无需支付李旻经济补偿金10500元。事实和理由:因李旻主动提出离职,且芒果大微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李旻也无业绩,故只能支付其基本工资2300元每月。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改判。综上所述,芒果大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应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湖南省芒果大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旻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01民终140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芒果大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万家丽北路二段某某金鹰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任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岳飞,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旻。
李玮珉的个人资料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省芒果大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果大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旻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9)湘0105民初9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芒果大微公司上诉请求:一、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进行纠正,芒果大微公司无需支付李旻工资30900元;二、芒果大微公司无需支付李旻经济补偿金10500元。事实和理由:因李旻主动提出离职,且芒果大微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李旻也无业绩,故只能支付其基本工资2300元每月。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旻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原告诉称 芒果大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芒果大微公司无需支付李旻工资30900元;二、芒果大微公司无需支付李旻经济补偿金105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李旻于2018年3月6日入职芒果大微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为48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6000元/月。2019年5月27日,李旻以芒果大微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芒果大微公司拖欠李旻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工资未发放。李旻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关于李旻被拖欠的工资数额的认定。芒果大微公司向李旻发放了工资条,工资条中载明了2019年1月拖欠工资6000元,2月
工资7000元,3月工资7000元,4月工资7000元,5月工资3900元,合计拖欠30900元。芒果大微公司主张自2019年1月起因公司经营困难,李旻的工资应按23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芒果大微公司应支付李旻被拖欠工资30900元,仲裁裁决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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