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宝与卓少维、邓锦媚、佛山市太极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7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67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进海侯旭东麦闻文
【审理法官】彭进海侯旭东麦闻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兆宝;卓少维;邓某1;佛山市太极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兆宝卓少维邓某1佛山市太极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兆宝卓少维邓某1
【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太极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李玮珉的个人资料
【原告】李兆宝
【被告】卓少维;佛山市太极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提交了诉讼费减交、缓交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减免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兆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0:01:59
李兆宝与卓少维、邓锦媚、佛山市太极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终67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兆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少维。
原审被告:邓某1。
原审被告:佛山市太极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兆宝因与被上诉人卓少维及原审被告邓某1、佛山市太极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提交了诉讼费减交、缓交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减免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兆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彭进海
审 判 员 侯旭东
审 判 员 麦闻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颜 茜
书 记 员 潘秀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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