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霞;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方堃茗;施琳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5 
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69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琨宋猛刘丽杰 
李玮珉的个人资料【审理法官】刘琨宋猛刘丽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2022)京02民终6906号民事调解书中第3页第六行、第七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6680元,由李世霞负担(已交纳)”应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16680元,由施琳娜、方堃茗负担7329元(已交纳),由李世霞负担9351元(已交纳)”。 
【更新时间】2022-09-24 01:00:40 
李世霞;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方堃茗;施琳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6906号
     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对上诉人李世霞与被上诉人施琳娜、方堃茗,原审第三人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作出的(2022)京02民终6906号民事调解书有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2022)京02民终6906号民事调解书中第3页第六行、第七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6680元,由李世霞负担(已交纳)”应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16680元,由施琳娜、方堃茗负担7329元(已交纳),由李世霞负担9351元(已交纳)”。
落款
审 判 长 刘 琨
审 判 员 宋 猛
审 判 员 刘丽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薇中
书 记 员 林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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