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3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26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凡肖晓通辛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鸿昌;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鸿昌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鸿昌
【当事人-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巩杉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巩杉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巩杉杉
【代理律所】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鸿昌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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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1 02:15:35
李鸿昌、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终26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鸿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敏,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杉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鸿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20)陕0122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鸿昌于2021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鸿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鸿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李鸿昌预交的1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李鸿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董 凡
审判员 肖晓通
审判员 辛 娟
李玮珉的个人资料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致远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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