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30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辖终11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斌
【审理法官】孙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上海誉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歌
【当事人】上海誉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歌
【当事人-个人】胡歌
【当事人-公司】上海誉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朴有天粉丝声明
【原告】上海誉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胡歌
【本院观点】本案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属程序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诉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关联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属程序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诉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本案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主张本案案由系肖像权、姓名权纠纷,属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审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故原审法院即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5:53:03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海誉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胡歌的图片及海报系因获得上海XX有限公司授权,使用范围为被上诉人胡歌电视剧《仙剑奇侠传》的音像制品及钙片的宣传图片和海报,使用期限为1年。前述授权系著作权范畴,而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胡歌的图片及海报宣传也是在著作权范畴内使用,因此,该案实际为著作权纠纷。根据相关管辖规定,属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纠纷应移送至上海市杨浦
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誉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歌肖像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2民辖终11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誉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14号103-1室。
法定代表人:张照兵,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歌。
审理经过 上海誉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24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海誉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胡歌的图片及海报系因获得上海XX有限公司授权,使用范围为被上诉人胡歌电视剧《仙剑奇侠传》的音像制品及钙片的宣传图片和海报,使用期限为1年。前述授权系著作权范畴,而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胡歌的图片及海报宣传也是在著作权范畴内使用,因此,该案实际为著作权纠纷。根据相关管辖规定,属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纠纷应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胡歌答辩称,1、本案案由系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件主要争议事实为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胡歌的姓名、肖像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被上诉人胡歌的人身权。被上诉人胡歌在该案中未曾主张著作权。2、上诉人实际使用的含有被上诉人胡歌的照片并非《仙剑奇侠传》的宣传海报,上诉人主张该等授权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属程序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诉请
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本案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主张本案案由系肖像权、姓名权纠纷,属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审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故原审法院即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宁宁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