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苗青涉嫌提交虚明文件案(义市监处罚〔2021〕05327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义市监处罚〔2021〕05327号
【处罚日期】2021.09.02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义乌市
【处罚对象】丁苗青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朴有天粉丝声明【更新时间】2021.12.29 14:48: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市监处罚〔2021〕05327号;案件名称:丁苗青涉嫌提交虚明文件案;被处罚对象名称:丁苗青;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7月9日未经韩永春(身份证号:412723****6452)授权委托,也未核实委托人韩永春真实身份的情况下,提供韩永春的身份证原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等虚假材料,向我局行政审批科登记成立义乌市枣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代办费用。;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提交虚明文件;行政处罚内容:我局责令改正,并建设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处以2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日期: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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