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绍宗与杨云培、杨馗声、管汉武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9 
【案件字号】(2020)云23民终5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沈黎芸段雨函王中强 
【审理法官】沈黎芸段雨函王中强 
朴有天粉丝声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尹绍宗;杨云培;杨馗声;管汉武 
【当事人】尹绍宗杨云培杨馗声管汉武 
【当事人-个人】尹绍宗杨云培杨馗声管汉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尹绍宗 
【被告】杨云培;杨馗声;管汉武 
本院观点】上诉人尹绍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尹绍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尹绍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尹绍宗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2:19:36 
尹绍宗与杨云培、杨馗声、管汉武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民终5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绍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云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馗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汉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绍宗因与被上诉人杨云培、杨馗声、管汉武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8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绍宗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尹绍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尹绍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尹绍宗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沈黎芸
审 判 员 段雨函
审 判 员 王中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金
书 记 员 杨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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