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绍宗与杨云培、杨馗声、管汉武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9
【案件字号】(2020)云23民终5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沈黎芸段雨函王中强
【审理法官】沈黎芸段雨函王中强
朴有天粉丝声明【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尹绍宗;杨云培;杨馗声;管汉武
【当事人】尹绍宗杨云培杨馗声管汉武
【当事人-个人】尹绍宗杨云培杨馗声管汉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尹绍宗
【被告】杨云培;杨馗声;管汉武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尹绍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尹绍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尹绍宗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2:19:36
尹绍宗与杨云培、杨馗声、管汉武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民终5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绍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云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馗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汉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绍宗因与被上诉人杨云培、杨馗声、管汉武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8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绍宗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尹绍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尹绍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尹绍宗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沈黎芸
审 判 员 段雨函
审 判 员 王中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金
书 记 员 杨 蕊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