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1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55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溯孔卫新邓婧
【审理法官】何溯孔卫新邓婧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宝薇;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李曼君;陈文华
【当事人】马宝薇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李曼君陈文华
【当事人-个人】马宝薇李曼君陈文华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宝薇;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李曼君;陈文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马宝薇、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马宝薇、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逾期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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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4 04:12:23
马宝薇、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终55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宝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002号财富广场A座A14V,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6921J。
法定代表人:马宝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曼君。
原审被告:陈文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宝薇、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曼君、原审被告陈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5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宝薇、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申请缓减免诉讼费未获准许,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9日向上诉人马宝薇、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费通知书,并告知在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马宝薇、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而是于2021年4月19日才缴纳了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马宝薇、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马宝薇、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逾期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孔 卫 新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房依蒙(兼)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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