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旭东、袁电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8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8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伏华孟庚秋郭柏奎
【审理法官】郭伏华孟庚秋郭柏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邹旭东;袁电玲;杨姣;袁振;邓苗苗
【当事人】邹旭东袁电玲杨姣袁振邓苗苗
【当事人-个人】邹旭东袁电玲杨姣袁振邓苗苗
【代理律师/律所】余志锋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宾安妮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余志锋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宾安妮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余志锋宾安妮王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邹旭东;袁电玲
邹市明老婆冉莹颖
【被告】杨姣;袁振;邓苗苗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无争议事实予以确认,对争议事实部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袁电铃、邹旭东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的问题。本案中,杨姣提交的借条中袁振以横向的形式在“借款人签字”处签名并捺印,而袁电铃与邹旭东则是在距离“借款人签字”处较远的右下方以竖向的形式签名,且未捺印,
袁振与袁电铃、邹旭东的签名方式具有显著的差异性,不符合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日常借条中的书写习惯,且两人未作出债务加入或担保的意思表示,故袁电铃、邹旭东不应承担债务加入的偿还借款责任。一审认定袁电铃、邹旭东系债务加入而承担还款责任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袁电铃、邹旭东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8750号民事判决; 二、限袁振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杨姣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9月26日的利息以长沙银行快乐秒贷系统计算为准;2020年8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4%标准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杨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27元,减半收取2163.5元,诉讼保全费15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27元,合计8019.5元,由被上诉人袁振负担801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00:29: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姣与袁振原系长沙银行星城支行的同事关系,袁振原系长沙银行星城支行零售授信客户经理。袁振与邓苗苗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7月3日协议离婚。袁电玲、邹旭东系袁振的父亲和母亲。袁振因买房资金短缺为由向杨姣借款,后袁振承认该笔借款用于了网络赌博。2019年9月26日,杨姣从其6223687310880109127的账户支取现金200000元存入袁振6214467873109297777的账号。该200000元系杨姣通过长沙银行“快乐秒贷”贷款而来,袁振按照“快乐秒贷”计算的利息数额,每月向杨姣支付利息,利息已付至2020年4月26日。2020年,袁振向杨姣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袁振(身份证号码:43xxx07××××),现借到出借人杨姣(身份证号码:43xxx11××××),以现金方式出借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即从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9月26日,年化利率5.4%,与每月21日前支付当月利息,特立此条。借款人签字:袁振袁电玲邹旭东”。《借条》尾部未填写日期,袁电玲、邹旭东在庭审中认可其在《借条》上签署名字的日期为2020年7月2日,并主张其签名系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署。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借款偿还责任的承担问题。杨姣认为,袁振系借款人,借款发生在邓苗苗与袁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袁电玲、邹旭东在《借条》上签名,故袁振、邓苗苗、袁电铃、邹旭东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邓苗苗认为,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
同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袁电玲、邹旭东认为,其在《借条》上的签字系欺诈、胁迫下签订,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院经审查认为,袁振虽未参加庭审,但向该院提交了说明,承认其向杨姣的20万元借款用于网络赌博,并会负责偿还,请求酌情减少利息。该债务虽发生在邓苗苗与袁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赌博,故该债务应当视为袁振的个人债务,邓苗苗对该债务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袁电玲、邹旭东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袁振在外的债务知情,且曾经计划通过房产抵押获取贷款的方式来替袁振偿还债务。袁电玲、邹旭东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视为对债务的加入。袁电玲、邹旭东提交的录音资料并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该院不予采信。袁电玲、邹旭东应当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袁振经该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该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清偿。杨姣与袁振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对于杨姣要求袁振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三、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5.4%,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利息分二段计算,借期内(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9月26日)利息以长沙银行快乐秒贷计算的利息为准;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
率5.4%计算。四、袁电玲、邹旭东在《借条》上签名,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袁振、袁电玲、邹旭东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杨姣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9月26日的利息以长沙银行快乐秒贷系统计算为准;2020年8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4%标准计算);二、驳回杨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27元,减半收取2163.5元,诉讼保全费1529元,合计3692.5元,由袁振、袁电玲、邹旭东负担。 在本院二审期间,袁电铃、邹旭东提交了一份王雪婷丈夫尤金鹏与袁振和邓苗苗的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袁电铃与邹旭东非涉案借款当事人。本院认定如下:上述证据无法直接或间接证明袁电铃、邹旭东因被欺骗或胁迫而在涉案借条上签名,故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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