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秋明、覃妮萍与黄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2 
【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116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帮覃斯覃若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彭秋明;覃妮萍;黄海燕 
【当事人】彭秋明覃妮萍黄海燕 
【当事人-个人】彭秋明覃妮萍黄海燕 
【代理律师/律所】黄飞广西冠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飞广西冠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飞 
【代理律所】广西冠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彭秋明;覃妮萍 
【被告】黄海燕 
【本院观点】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款项,来源于宜信公司、凡普公司、友信公司、支付宝、马上花等网络贷款平台,均非我国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被上诉人从这些主体取得的贷
款,也属于民间借贷资金,而非从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事实并不存在,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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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8 02:04:43 
彭秋明、覃妮萍与黄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1民终116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秋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覃妮萍。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广西冠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燕。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秋明、覃妮萍与被上诉人黄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彭秋明、覃妮萍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3民初7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彭秋明、覃妮萍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南宁市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请;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即判决错误。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52【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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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
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一审查明事实中,被上诉人资金不是自有资金,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上诉人的事实,所以借贷无效。上诉人该还的本金已经还了,本金已经没有这么多了,一审认定是错的。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海燕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黄海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彭秋明偿还黄海燕借款本金196369元及利息23207元(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7年1月18日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按年利率12%计息,从2018年7月1日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2、覃妮萍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彭秋明、覃妮萍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彭秋明向黄海燕偿还借款本金93743.33元;二、彭秋明向黄海燕支付借款利息:以9374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覃妮萍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黄海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案借款法律关系是否有效。
本院查明     各方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款项,来源于宜信公司、凡普公司、友信公司、支付宝、马上花等网络贷款平台,均非我国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被上诉人从这些主体取得的贷款,也属于民间借贷资金,而非从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事实并不存在,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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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3元由上诉人负担。
邹市明老婆冉莹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李 帮
审判员 覃 斯
审判员 覃若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覃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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