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玉兰、周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邹市明老婆冉莹颖2021.05.18 
【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33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睿陈文玉任建毅 
【审理法官】张睿陈文玉任建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伍玉兰;周晓娟;冉波;李庆敏;王平容;杨恩全;遵义市播州区琳维心彩妆培训学校;遵义市播州区恒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三原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伍玉兰周晓娟冉波李庆敏王平容杨恩全遵义市播州区琳维心彩妆培训学校遵义市播州区恒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三原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伍玉兰周晓娟冉波李庆敏王平容杨恩全 
【当事人-公司】遵义市播州区琳维心彩妆培训学校遵义市播州区恒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三原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肖铫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李世红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肖铫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李世红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肖铫李世红 
【代理律所】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伍玉兰 
【被告】周晓娟;冉波;李庆敏;王平容;杨恩全;遵义市播州区琳维心彩妆培训学校;遵义市播州区恒霸食品有限责任公 
【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伍玉兰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催告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伍玉兰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案涉《欠条》和《借款担保书》均载明冉波借款用于个人资金周转需要,经查,冉波将从周晓娟处借得的案涉借款用于其参与合伙的琳维心学校、恒霸公司、三原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经营需要从周晓娟提供的《琳维心学校股东合同》中虽载明伍玉兰为该校股东,但伍玉兰并不认可其参与公司经营,结合2020年1月8日冉波、王平容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来看,也不足以证明伍玉兰参与了案涉合伙经营。现周晓娟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伍玉兰、冉波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一审认定案涉借款为伍玉兰、冉波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伍玉兰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74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维持“一、冉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晓娟借款本金290000元
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9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冉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晓娟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0元、保函费660元;”    二、变更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74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杨恩全、李庆敏、王平容、遵义市播州区琳维心彩妆培训学校、遵义市播州区恒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三原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周晓娟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共计5350元,由冉波、李庆敏、王平容、遵义市播州区琳维心彩妆培训学校、遵义市播州区恒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三原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60元,由冉波、李庆敏、王平容、遵义市播州区琳维心彩妆培训学校、遵义市播州区恒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三原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1:46: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8日,冉波、骆弟席、李庆敏、王宏明、王
平容、胡启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经营琳维心学校、恒霸公司、三原公司,按照约定出资、分配利润等,周晓娟原系王平容的助理。2016年11月3日,黄泽生、胡启、王宏丽、王宏明、伍玉兰、李庆敏、杨恩全签订了《琳维心彩妆培训学校股东合同》,约定合伙经营琳维心学校。庭审中,冉波称该份《琳维心彩妆培训学校股东合同》上伍玉兰的签字系由其代签,伍玉兰称其没有签字。琳维心学校登记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7年2月17日周晓娟通过母亲李晓会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杨恩全的银行账户转账45000元;2017年2月17日交付现金55000元到杨恩全手中,杨恩全庭审中认可收到该笔款项;2017年5月17日周晓娟通过母亲李晓会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案外人王继宏的银行账户转账49990元,庭审中,双方确认王继宏系李庆敏丈夫;2017年8月1日周晓娟主张垫付购买机票费用50000元,并提交了部分购买机票票据,对方未对该部分款项提出异议;2018年1月31日周晓娟通过支付宝向王平容转账10000元;2018年1月31日周晓娟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杨恩全的银行账户转账58300元;2018年1月31日周晓娟向杨恩全交付现金1700元,杨恩全认可;2019年5月5日周晓娟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冉波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冉波、王平容、杨恩全均对上述借款无异议。据此,冉波于2020年4月25日向周晓娟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冉波因资金周转需要自2017年以来先后共向周晓娟借到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元整(¥29
0,000元整),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按月结算。直至欠条出具之日,尚欠2020年1月、2月、3月、4月的利息合计23200元。同时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如不能按期归还引起诉讼,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欠款人承担。冉波在该欠条的出具人处签名并捺印。    同日,李庆敏、王宏明、王平容、胡启、琳维心学校、恒霸公司、三原公司向周晓娟出具了《借款担保书》,载明:兹有冉波因资金周转所需自2017年以来先后向周晓娟借到人民币290000元,情况属实,并分别承诺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引起诉讼,自愿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李庆敏、王宏明、王平容、胡启、琳维心学校、恒霸公司、三原公司在《借款担保书》的担保人签名处分别签字、捺印。    一审中,杨恩全称其系琳维心学校的股东,但没有实际经营管理,只是负责采购,并提交了卡号尾号为5238账户,证明其在2018年1月31日收到周晓娟转账的58300元款项后即于2018年2月1日分两笔转账到王平容账户。同时,陈述另有60000元款项其收到后转账到三家公司共同会计孔全玉账户。另有部分借款用于归还琳维学校平安银行贷款,一部分用于归还三原公司在信合贷款。冉波、王平容等对借款用于公司以及杨恩全收款只是中转并未提出异议。    2020年8月31日,冉波与伍玉兰离婚。王平容与杨恩全主张二人已离婚,但并未提交证据佐证。    第一次庭审后,周晓娟提交了撤诉申请,撤回对王宏明
、胡启的起诉。周晓娟的该行为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