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晴、石辉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1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55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迎晖许雪芳李璐思 
【审理法官】邹迎晖许雪芳李璐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小晴;石辉煌 
【当事人】徐小晴石辉煌 
【当事人-个人】徐小晴石辉煌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小晴 
【被告】石辉煌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虽然石辉煌没有到庭应诉,但法院仍需审查徐小晴的诉请及举证情况。  邹市明老婆冉莹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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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虽然石辉煌没有到庭应诉,但法院仍需审查
徐小晴的诉请及举证情况。首先,鉴于徐小晴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18年6月7日转账10000元的交易对手为石辉煌,石辉煌也没有到庭抗辩该笔收款是其他性质的款项或已经清偿,故本院对徐小晴诉请石辉煌偿还该笔10000元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其次,徐小晴对其主张现金给付8000元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判令徐小晴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上诉人徐小晴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其理由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对其理由不成立的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932号民事判决;  二、石辉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徐小晴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  三、驳回徐小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徐小晴负担112元,石辉煌负担1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徐小晴负
担112元,石辉煌负担1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1:26:00 
徐小晴、石辉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255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小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辉煌。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小晴因与被上诉人石辉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21年6月16日开庭审理,上诉人徐小晴到庭参加
诉讼,被上诉人石辉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小晴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石辉煌归还18000元给徐小晴;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石辉煌负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存在一笔18000元的借款是事实,石辉煌一直逃避还款,拉黑徐小晴来逃避还款,在一审时刻意逃避不参与开庭,请求法院支持徐小晴的诉讼主张。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石辉煌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诉称     徐小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石辉煌返还徐小晴欠款18000元;2.诉讼费由石辉煌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小晴称其与石辉煌是朋友关系,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石辉煌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其借款。
     石辉煌作为委托方(甲方)与徐小晴作为受托方(乙方)分别于2018年6月7日、6月14日签订了两份《信贷委托协议书》,2018年6月7日签订的《信贷委托协议书》主要约定:“第一
条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向其合作银行及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事宜;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并同意为甲方提供咨询和相关的委托服务。第二条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办理贷款所需的所有证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合法和完整。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贷款;甲方拒不协助乙方贷款,则本协议终止。甲方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3.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相关事实所造成的相关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据此可单方面终止协议,甲方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第三条贷款金额1、甲方计划此次贷款额度为一万伍仟万元;2.乙方将尽可能帮助甲方高评高贷,实际融资金额以银行最终批准的贷款,评估金额以银行或机构指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若甲方最后不能接受银行的实际贷款金额须终止协议时,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第五条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果甲方单方面终止贷款申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贷款过程中已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补偿。甲方有权随时了解贷款的进展情况,乙方有义务告知其真实情况。”2018年6月14日签订的《信贷委托协议书》除第三条第1款中的贷款额度为“叁仟万元”外,其他内容与2018年6月7日签订的《信贷委托协议书》一致。
     徐小晴称上述两份《信贷委托协议书》中涉及的款项属于石辉煌向其所借款项,并非是
石辉煌委托其向他人贷款,除了两份协议书外,双方并未签订其他债权凭证;借款中的10000元是通过转账交付,8000元是在2018年6月7日在增××××城街阳光国际办公楼交付,但当时并无见证人。徐小晴就转账的情况提交了聊天记录,显示徐小晴于2018年6月7日向聊天的对方转账10000元,但徐小晴并无证据证明中的对方为石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