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良燕、向映霞与陈敏、曾杰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1
【案件字号】(2021)渝02民终3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迪云刘健刘丽苹
【审理法官】李迪云刘健刘丽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桑良燕;向映霞;曾杰瑞;陈敏;重庆三峡学院
【当事人】桑良燕向映霞曾杰瑞陈敏重庆三峡学院
【当事人-个人】桑良燕向映霞曾杰瑞陈敏
【当事人-公司】重庆三峡学院
【代理律师/律所】王建国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温海燕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建国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温海燕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建国温海燕
【代理律所】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桑良燕;向映霞;重庆三峡学院
【被告】曾杰瑞;陈敏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反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桑良燕、向映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桑良燕、向映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4419元,减半收取2209.5元,由上诉人桑良燕、向映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36:47
邹市明老婆冉莹颖桑良燕、向映霞与陈敏、曾杰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终3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桑良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燕,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向映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燕,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曾杰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敏。
原审第三人:重庆三峡学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7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405937C。
法定代表人:张伟,院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桑良燕、向映霞因与被上诉人曾杰瑞、陈敏、原审第三人重庆三峡学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7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桑良燕、向映霞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桑良燕、向映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桑良燕、向映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4419元,减半收取2209.5元,由上诉人桑良燕、向映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迪云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刘丽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大威
书 记 员 向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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