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8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4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沙向红黄咏梅徐俏伶
【审理法官】沙向红黄咏梅徐俏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邓某;罗某
【当事人】邓某罗某
【当事人-个人】邓某罗某
【代理律师/律所】黄勤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夏诩珩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勤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夏诩珩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勤夏诩珩
【代理律所】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邓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3:38:45
邓某、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14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勤,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诩珩,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
邹市明老婆冉莹颖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7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于2020年3月16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邓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沙向红
审判员 黄咏梅
审判员 徐俏伶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黄铁
郭学敬
李永君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