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8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4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沙向红黄咏梅徐俏伶 
【审理法官】沙向红黄咏梅徐俏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邓某;罗某 
【当事人】邓某罗某 
【当事人-个人】邓某罗某 
【代理律师/律所】黄勤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夏诩珩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勤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夏诩珩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勤夏诩珩 
【代理律所】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上诉人邓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邓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3:38:45 
邓某、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14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勤,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诩珩,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
邹市明老婆冉莹颖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7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于2020年3月16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邓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沙向红
审判员 黄咏梅
审判员 徐俏伶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黄铁
郭学敬
李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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