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天祥与李春桥、梁权生、易述洪、李祖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5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02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禤敏婷陈星星侯进
【审理法官】禤敏婷陈星星侯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天祥;李春桥;梁权生;易述洪;李祖振
【当事人】黄天祥李春桥梁权生易述洪李祖振
【当事人-个人】黄天祥李春桥梁权生易述洪李祖振
【代理律师/律所】李寄傲广东佐智律师事务所;肖徽玲广东佐智律师事务所;卢荣广东法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寄傲广东佐智律师事务所肖徽玲广东佐智律师事务所卢荣广东法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寄傲肖徽玲卢荣
【代理律所】广东佐智律师事务所广东法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天祥;李祖振
【被告】李春桥;梁权生;易述洪
【本院观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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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1.黄天祥是否应向李春桥承担赔偿责任;2.如需赔偿,黄天祥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多少;3.李春桥误工费计算标准的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经审查,涉案建筑工程依次由黄天祥、梁权生、易述洪交由不具备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最终导致李春桥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上述人员作为承揽关系的定作人对选任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天祥主张根据其与梁权生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有关因转包、分包或转让工程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由梁权生承担的约定,其无需对李春桥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约定仅是黄天祥与梁权生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外的约束力。因此,黄天祥该项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
争议焦点二,经查,一审法院根据李祖振、李春桥及黄天祥等三名定作人在涉案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并综合本案案情,认定李祖振未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防护,承担30%责任,黄天祥、梁权生、易述洪选任不当,各承担20%责任,李春桥在高处作业自身未尽注意义务,自行承担10%责任,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李春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前的收入水平,故一审法院按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2020年度年平均工资62521元计算该项费用,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黄天祥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2.82元,由上诉人黄天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5:58:09
黄天祥与李春桥、梁权生、易述洪、李祖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民终102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天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寄傲,广东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徽玲,广东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荣,广东法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权生。
黄鸿升是谁 原审被告:易述洪。
原审第三人:李祖振。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天祥因与被上诉人李春桥、梁权生及原审被告易述洪、原审第三人李祖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被告黄天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春桥支付赔偿款36512.96元;二、被告梁权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春桥支付赔偿款25512.96元;三、被告易述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春桥支付赔偿款35512.96元;四、驳回原告李春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3.12元,财产保全费129元,共计982.12元(原告李春桥已预交),由原告李春桥负担382.12元,被告黄天祥、梁权生、易述洪各负担200元。鉴定费4792元(被告梁权生已预交),由被告黄天祥、梁权生各负担239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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