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召南、黄少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3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65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 
【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 
【文书类型】判决书 
黄鸿升是谁【当事人】朱召南;黄少宏;罗晋江 
【当事人】朱召南黄少宏罗晋江 
【当事人-个人】朱召南黄少宏罗晋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朱召南 
【被告】黄少宏;罗晋江 
本院观点】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实际借款本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2017年6月14日,被上诉人黄少宏仅向上诉人朱召南转账支付482500元,扣除17500元利息;2017年6月22日,被上诉黄少宏人仅向上诉人朱召南转账241500元,扣除8250元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实际借款本金的问题。上诉人朱召南对案涉借款本金提出了异议,经本院核实,被上诉人黄少宏在向上诉人朱召南出借50万元和25万元时,分别扣除了17500元和8250元利息,仅向上诉人朱召南支付借款本件482500元和241500元。因借款利息不得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故被上诉人黄少宏2017年6月14日实际向上诉人朱召南出借借款本金为482500元、2017年6月22日实际向上诉人朱召南出借借款本件241500元。上诉人朱召南称2018年2月9日其收到被上诉人黄少宏30万元借款后,又向被上诉人黄少宏转回利息2万元,没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被上诉人黄少宏实际向上诉人朱召南出借借款本金共计为1024000元,一审认定被上诉人黄少宏向上诉人朱召南出借借款本金105万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朱少南未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视为其对该不符内容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朱召南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并部分改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朱召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一次性偿还被上诉人黄少宏借款本金1024000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朱召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上述款项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借款482500元从2017年6月14日起计算,借款241500元从2017年6月22日起计算,借款30万元从2018年2月9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原审被告罗晋江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判决上诉人朱召南向被上诉人黄少宏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朱召南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黄少宏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元,由上诉人朱召南负担1098元,被上诉人黄少宏负担5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960元,公告费500元,由上诉人朱召南和罗晋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4:01:53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朱召南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5877号判决第一、二项;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综上,上诉人朱召南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并部分改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朱召南、黄少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65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召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朱召南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
粤0306民初5877号判决第一、二项;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少宏未作答辩。
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罗晋江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黄少宏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朱召南、罗晋江归还借款本金105万元;2.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2月9日至今的利息由朱召南、罗晋江支付,利息暂计60万元;3.所有诉讼费、误工费3万元由朱召南、罗晋江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朱召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黄少宏借款人民币105万元;二、朱召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上述款项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借款25万元从2017年6月22日起计算,借款50万元从2017年6月14日起计算,借款30万元从2018年2月9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罗晋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少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2017年6月14日,被上诉人黄少宏仅向上诉人朱召南转账支付482500元,扣除17500元利息;2017年6月22日,被上诉黄少宏人仅向上诉人朱召南转账241500元,扣除8250元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实际借款本金的问题。上诉人朱召南对案涉借款本金提出了异议,经本院核实,被上诉人黄少宏在向上诉人朱召南出借50万元和25万元时,分别扣除了17500元和8250元利息,仅向上诉人朱召南支付借款本件482500元和241500元。因借款利息不得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故被上诉人黄少宏2017年6月14日实际向上诉人朱召南出借借款本金为482500元、2017年6月22日实际向上诉人朱召南出借借款本件241500元。上诉人朱召南称2018年2月9日其收到被上诉人黄少宏30万元借款后,又向被上诉人黄少宏转回利息2万元,没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被上诉人黄少宏实际向上诉人朱召南出借借款本金共计为1024000元,一审认定被上诉人黄少宏向上诉人朱召南出借借款本金105万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朱少南未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视为其对该不符内容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