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齐亚与朱明开、林湖深、阳江市进一设计有限公司、朱良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7 
【案件字号】(2021)粤17民终10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龙飘何桂霞陈欢欢 
【审理法官】龙飘何桂霞陈欢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齐亚;朱明开;阳江市进一设计有限公司;林湖深;朱良超 
【当事人】黄齐亚朱明开阳江市进一设计有限公司林湖深朱良超 
【当事人-个人】黄齐亚朱明开林湖深朱良超 
【当事人-公司】阳江市进一设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麦国宽广东彖典律师事务所;黎珊珊广东彖典律师事务所;莫华杰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阮昌锐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麦国宽广东彖典律师事务所黎珊珊广东彖典律师事务所莫华杰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阮昌锐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麦国宽黎珊珊莫华杰阮昌锐 
【代理律所】广东彖典律师事务所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齐亚;朱良超 
【被告】朱明开;阳江市进一设计有限公司;林湖深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本案二审仅围绕黄齐亚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黄齐亚作为水电装修的承包方,将涉案开线
工作交由朱良超负责,而线槽开挖位置、路线走向等需根据水电安装布置来确定,朱良超、朱明开在完成该项工作中受黄齐亚的指示、安排,故本案应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将本案案由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中,朱明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工作时负有确保自身安全的适当注意义务,但事发时其单独在二楼使用2米多高的梯子施工,导致从高处摔落,其对自己受到的损害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黄齐亚作为水电安装的承包方,将其中的开挖线槽工作交由朱良超完成,在朱良超与朱明开施工作业时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故黄齐亚对朱明开的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各方的过错大小程度,一审酌定黄齐亚对朱明开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黄齐亚上诉主张其对朱明开的损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黄齐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虽定性错误,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元,由黄齐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0:38:15 
黄齐亚与朱明开、林湖深、阳江市进一设计有限公司、朱良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7民终10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齐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齐剑。系黄齐亚的弟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明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国宽,广东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珊珊,广东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阳江市进一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宏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华杰,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林湖深。
     委托代理人:阮昌锐,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朱良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齐亚因与被上诉人朱明开,原审被告阳江市进一设计有限公司、林湖深,原审第三人朱良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702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朱明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阳江市进一设计有限公司、林湖深、黄齐亚赔偿185711.74元给朱明开;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阳江市进一设计有限公司、林湖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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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齐亚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限黄齐亚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朱明开12937.78元;二、驳回朱明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014元,由朱明开负担3734元,黄齐亚负担280元。具体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一审判决。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齐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朱明开对黄齐亚提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朱明开承担。事实及理由:一、黄齐亚与朱明开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黄齐亚与房屋业主约定以按每平方米60元的价格承接阳江市江城区丰泰上院B区五街二号房屋单项装电工作后,由于需要先进行挖线槽,黄齐亚以1500元的价钱将整栋房屋开线槽工作交给朱良超承揽,所有施工工具及人员聘请都由朱良超自行负责。黄齐亚不认识朱明开,朱明开到上述房屋施工不是黄齐亚雇请及安排,是朱良超请来帮忙的。黄齐亚也不清楚朱明开如何及在哪里受伤,朱明开的损伤与黄齐亚无关,黄齐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判决黄齐亚对朱明开受伤承担10%的赔偿责任,缺
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退一步说,即使朱良超没有电工证,但法律没有规定挖线槽需要施工资质,更何况挖线槽没有任何技术含量,一审过度扩大需要施工资质的工作项目及范围。黄齐亚将单项工作交由朱良超承揽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过错。朱良超承揽工程后,所需要的施工工具及人员聘请均由朱良超负责,与黄齐亚无关。一审以黄齐亚将开挖线槽工作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朱良超,认定黄齐亚存在过错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一审判决黄齐亚需要对朱明开受伤承担10%的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请二审法院支持黄齐亚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朱明开辩称:本案中,黄齐亚将原本统一的装电项目进行违规拆分,将其中挖线槽的工作雇请朱良超及朱明开进行,其行为存在过错。因此,黄齐亚主张其不需要承担责任不成立,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阳江市进一设计有限公司述称: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从黄齐亚的上诉请求及对阳江市进一设计有限公司所罗列的诉讼主体地位来看,黄齐亚的上诉与阳江市进一设计有限公司无关。阳江市进一设计有限公司在朱明开受伤所从事的水电工作前已经退场,朱明开与阳江市进一设计有限公司不具有任何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