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宗芳与杨明文、潘文年、魏巍、新疆疆能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刘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1 
【案件字号】(2020)兵12民终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云胡旭东游乐然 
【审理法官】王云胡旭东游乐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柴宗芳;新疆疆能顺通商贸有限公司;杨明文;魏巍;刘文彬;潘文年 
【当事人】柴宗芳新疆疆能顺通商贸有限公司杨明文魏巍刘文彬潘文年 
【当事人-个人】柴宗芳杨明文魏巍刘文彬潘文年 
【当事人-公司】新疆疆能顺通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晓琳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晓琳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晓琳 
【代理律所】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柴宗芳 
【被告】新疆疆能顺通商贸有限公司;杨明文;魏巍;刘文彬;潘文年 
本院观点】柴宗芳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柴宗芳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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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准许柴宗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柴宗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2:19:33 
柴宗芳与杨明文、潘文年、魏巍、新疆疆能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刘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12民终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柴宗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琳,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疆能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火箭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晓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文年。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柴宗芳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疆能顺通商贸有限公司、杨明文、魏巍、刘文彬、潘文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20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柴宗芳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柴宗芳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柴宗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柴宗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 云
审判员 胡旭东
审判员 游乐然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咸珈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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