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盛世洪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潘志高、李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平凉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平凉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4 
【案件字号】(2020)甘08民终6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摆建军宫在霞杨红刚 
【审理法官】摆建军宫在霞杨红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平凉盛世洪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潘志高;李岩;魏绎哲 
【当事人】平凉盛世洪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潘志高李岩魏绎哲 
【当事人-个人】潘志高李岩魏绎哲 
【当事人-公司】平凉盛世洪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平凉盛世洪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潘志高;李岩;魏绎哲  范冰冰男友李治廷
本院观点】平凉盛世洪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平凉盛世洪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平凉盛世洪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平凉盛世洪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0:59:56 
平凉盛世洪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潘志高、李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民终6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盛世洪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工业园区东
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郭彦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小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志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凉盛世洪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志高、李岩、原审被告魏绎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0)甘080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平凉盛世洪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凉盛世洪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平凉盛世洪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平凉盛世洪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摆建军
审判员 宫在霞
审判员 杨红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孔晓斌
书记员 宋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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