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英、黄潜超与杨惠超、王赛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7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80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俊赵静管勤莺 
【审理法官】赵俊赵静管勤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小英;黄潜超;杨惠超;王赛球 
【当事人】陈小英黄潜超杨惠超王赛球 
【当事人-个人】陈小英黄潜超杨惠超王赛球 
【代理律师/律所】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贤能 
【代理律所】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小英;黄潜超 
【被告】杨惠超;王赛球  黄海波和莫小棋
【本院观点】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精神病人撤销法定代理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质证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杨惠超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确定的XXX残疾三级病人,且本案可能存在以高额利息垒高债务的行为,一审法院以涉嫌犯罪为由,裁定驳回陈小英的民事起诉,经核,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陈小英、黄潜超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3:54:11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惠超于2010年5月20日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确定为XXX残疾三级,而在此期间,黄潜超诱使XXX残疾杨惠超夫妇在2017年7月5日向黄潜超出具了50,000元借条1张。在2019年3月14日,陈小英与黄潜超又诱使杨惠超夫妇向陈小英出具了92,000元借条1张。陈小英及黄潜超的行为以高额的利息借款手段垒高杨惠超夫妇的债务,陈小英、黄潜超的行为涉嫌犯罪。裁定:驳回陈小英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小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0日,黄潜超向陈小英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万元。2019年4月5日,黄潜超征得杨惠超、王赛球夫妇同意后,将其对杨惠超、王赛球的92,000元债权转让给陈小英,杨惠超、王赛球收回了给黄潜超的借条,重新向陈小英出具了金额为92,000元的借条,约定三个月归还,月息1000元。后杨惠超、王赛球连续支付了6000元利息,并于2019年10月14日还款60,000元,且重新出具一张金额为32,000元的借条。杨惠超不是精神病人,黄潜超、陈小英不存在欺骗、诱使的行为,也不存在垒高债务的情况,本案不涉及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继续审理。    黄潜超述称,同意陈小英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黄潜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杨惠超夫妇承认向黄潜超借款5万元的事实,并共同签名出具了借条,杨惠超还通过其
儿子向黄潜超借款1万元,双方最后结算确定借款9.2万元,即是由6万元本金结转利息形成。黄潜超与杨惠超、王赛球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双方存在利息转本金的做法,并非系以非法手段垒高债务的“套路贷"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继续审理。    陈小英述称,黄潜超所述属实,同意其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陈小英、黄潜超与杨惠超、王赛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80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洲。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潜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惠超。
     法定代理人:王赛球(系杨惠超妻子),即本案被上诉人王赛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赛球。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小英、上诉人王潜超因与被上诉人杨惠超、王赛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0)沪0151民初5131号民事裁定,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小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0日,黄潜超向陈小英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万元。2019年4月5日,黄潜超征得杨惠超、王赛球夫妇同意后,将其对杨惠超、王赛球的92,000元债权转让给陈小英,杨惠超、王赛球收回了给黄潜超的借条,重新向陈小英出具了金额为92,000元的借条,约定三个月归还,月息1000元。后杨惠超、王赛球连续支付了6000元利息,并于2019年10月14日还款60,000元,且重新出具一张金额为32,000元的借条。杨惠超不是精神病人,黄潜超、陈小英不存在欺骗、诱使的行为,也不存在垒高债务的情况,本案不涉及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继续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惠超、王赛球共同答辩,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黄潜超述称,同意陈小英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黄潜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杨惠超夫妇承认向黄潜超借款5万元的事实,并共同签名出具了借条,杨惠超还通过其儿子向黄潜超借款1万元,双方最后结算确定借款9.2万元,即是由6万元本金结转利息形成。黄潜超与杨惠超、王赛球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双方存在利息转本金的做法,并非系以非法手段垒高债务的“套路贷"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