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彬与肖令起、刘洪良、曹澳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52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庆添梁家伟秦燕 
黄海波和莫小棋【审理法官】苏庆添梁家伟秦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海彬;肖令起;刘洪良;曹澳澳;张梦良 
【当事人】李海彬肖令起刘洪良曹澳澳张梦良 
【当事人-个人】李海彬肖令起刘洪良曹澳澳张梦良 
【代理律师/律所】冯官海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官海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官海 
【代理律所】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海彬 
【被告】肖令起;刘洪良;曹澳澳;张梦良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海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7 22:36:24 
李海彬与肖令起、刘洪良、曹澳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民终52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令起。
     监护人:贾紫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官海,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洪良。
     原审被告:曹澳澳。
     原审被告:张梦良。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海彬因与被上诉人肖令起、原审被告刘洪良、曹澳澳、张梦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海彬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李海彬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海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梁家伟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温宇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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