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海鹏、马宝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2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8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黄海波和莫小棋【审理法官】何溯孔卫新邓婧
【审理法官】何溯孔卫新邓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欧阳海鹏;马宝薇;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陈文华
【当事人】欧阳海鹏马宝薇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陈文华
【当事人-个人】欧阳海鹏马宝薇陈文华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樊树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雷语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刘曦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韦杏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樊树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雷语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刘曦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韦杏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樊树安雷语娇刘曦韦杏
【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欧阳海鹏
【被告】马宝薇;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陈文华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代理合同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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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法律事实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院围绕上诉人欧阳海鹏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上诉人仅对律师费的部分提起上诉,对于未提起上诉部分,视为认可一审判决,本院不予审理。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律师费问题。上诉人作为原
审原告,主张律师费由被上诉人负担,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时,上诉人只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一审以上诉人未提交发票和支付记录为由未予以支持。二审时,上诉人补充提交了相应的发票和支付记录,结合借款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进行综合评判,本院认为上诉人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即双方约定律师费由违约的被上诉人承担且上诉人实际支出了诉请数额的律师费,故此本院对上诉人的此项诉求予以支持。由于二审对于律师费作出与一审不同的处理结果是上诉人怠于举证导致,故此本院确定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欧阳海鹏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因上诉人补充提交证据,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31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31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马宝薇、陈文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上诉人欧阳海鹏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欧阳海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一审案件受理费46136.55元(欧阳海鹏已预缴),由欧阳海鹏负担1503.55元,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马宝薇、陈文华共同负担44633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马宝薇、陈文华共同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迳付上诉人欧阳海鹏。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欧阳海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6:38:0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欧阳海鹏的上诉请求:1.在原判决的基础上改判本案律师费150000元由各被上诉人共同承担;2.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综上所述,上诉人欧阳海鹏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因上诉人补充提交证据,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
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欧阳海鹏、马宝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28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海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树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语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宝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北侧浩铭财富广场某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6921J。
法定代表人:马宝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华。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杏,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欧阳海鹏因与被上诉人马宝薇、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陈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3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欧阳海鹏的上诉请求:1.在原判决的基础上改判本案律师费150000元由各被上诉人共同承担;2.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马宝薇、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陈文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上诉人欧阳海鹏的原审诉讼请求:1.判令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返还两份借款合同的本金人民币(下同)4300000元整,马宝薇、陈文华对该欠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支付两份合同项下的欠款利息467068.67元,按照1.7%月利率(合20.4%年利率),计息如下:4300000元对应的利息自2019年9月15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为止,该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10日,为467068.67元;马宝薇、陈文华对该欠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150000元,马宝薇、陈文华对该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马宝薇、陈文华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险保费及鉴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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