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美亚与王月仙、符启燊、符家俊、刘文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1
【案件字号】黄海波和莫小棋(2020)粤13民终75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文邓耀辉刘宇慧
【审理法官】陈晓文邓耀辉刘宇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美亚;王月仙;刘文忠;符启燊;符家俊
【当事人】黄美亚王月仙刘文忠符启燊符家俊
【当事人-个人】黄美亚王月仙刘文忠符启燊符家俊
【代理律师/律所】张云流广东海略律师事务所;王丹广东海略律师事务所;朱敏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张小山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张黎明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云流广东海略律师事务所王丹广东海略律师事务所朱敏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张小山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张黎明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云流王丹朱敏张小山张黎明
【代理律所】广东海略律师事务所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美亚;刘文忠;符启燊;符家俊
【被告】王月仙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合同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书证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释明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承担刘文忠仍欠15万元借款清偿责任。 根据被上诉人王月仙提供的转账凭证、上诉人黄美亚向被上诉人王月仙出具的《借条》,并结合原审第三人刘文忠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在原审第三人刘文忠借款30万元而仅偿还15万元后,上诉人黄美亚自愿出具借条承担对刘文忠欠款的还款责任,据此,原审认定上诉人黄美亚属于债务加入、并判令其承担刘文忠仍欠15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偿还责任正确,本院依法支持。上诉人主张其不应承担刘文忠仍欠的15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黄美亚可在向被上诉人王月仙偿还15万元借款后向刘文忠追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黄美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8:34:35
【一审法院查明】二、原审认定上诉人黄美亚属于债务加入,该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错误认定,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并认定上诉人黄美亚与被上诉人王月仙之间仅仅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并非为债务加入的法律关系,因被上诉人王月仙并未向刘文忠合法和及时主张追讨债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王月仙在本案中无权向黄美亚主张任何还款责任,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月仙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原审判决认定由上诉人黄美亚向王月仙还本付息,在黄美亚按照判决书代刘文忠还款后,黄美亚取得向刘文忠追索的权利,黄美亚再另案向刘文忠追偿。该认定属于事实和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上诉人黄美亚于2014年2月25日出具《借条》,并非债务加入,原审事实认定错误。理由如下:1、该《
借条》载明“如果还不了由黄美亚房产还”;2、在一审庭审中,王月仙已经当庭陈述(自认)该《借条》系在刘文忠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由黄美亚承诺帮其向刘文忠追讨欠款,才出具上述《借条》。由此可见:1、黄美亚还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在已经确定刘文忠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本案中,王月仙连刘文忠都没有起诉作为被告,刘文忠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也是因为发回重审时法院追加为第三人的。由此可见,被上诉人王月仙对于刘文忠的欠款的追讨是被动的和放任的,且在一审程序中,一审法院已经向王月仙行使释明权,问王月仙是否要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刘文忠承担还款责任。王月仙拒绝了。由此更加印证了王月仙对于刘文忠的欠款的追讨是被动的和放任的。所以,在王月仙未及时、合法使用法律手段对刘文忠进行债权追讨的前提下,依据《借条》的约定内容“如果还不了由黄美亚房产还”,王月仙在本案中无权向黄美亚主张任何还款责任。王月仙主动放弃对刘文忠追索,亦视为对上诉人黄美亚放弃追索权。2、在一审庭审中,王月仙已经当庭陈述(自认)该《借条》系在刘文忠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黄美亚承诺帮其向刘文忠追讨欠款,才出具上述《借条》。前提条件即是:刘文忠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则由黄美亚本人代为向王月仙清偿。由此可知,黄美亚对刘文忠该笔欠款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即在主债务人刘文忠个人资产无法清偿该笔债务的情况下,黄美亚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根据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王月仙并未提出该
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直接判决由黄美亚直接向王月仙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依法应予以改判,改判直接驳回王月仙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王月仙是与黄美亚发生民间借贷关系还是与刘文忠、符x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王月仙应当向谁追索债权? 首先,刘文忠的借款部分: 王月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黄美亚转账80万元,这一事实双方没有争议,黄美亚收款的当天,将80万元分别出借给刘文忠、符x,黄美亚与刘文忠、符x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这一事实是明确的,有银行转账及借条为证,予以确认。刘文忠与符x根据借款的事实偿还债务,无论主张债权的是黄美亚还是王月仙,都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如实清偿债务即可。 问题是,在刘文忠、符x未清偿欠款的情况下,王月仙是向黄美亚主张债权还是向刘文忠、符x主张债权?王月仙选择向黄美亚主张债权,王月仙为其主张提交了一份重要的证据,即是2014年2月25日的《借条》,王月仙主张,这一张《借条》并不是王月仙与黄美亚之间一笔独立的债权债务,这一笔债务即是刘文忠欠30万元借款本金的余额(2018年偿还5万元后,刘文忠的欠款本金余额为15万元),而黄美亚抗辩这是一笔独立的债务,但又称王月仙并未实际交付借款,双方没有实质的借贷行为,即使主张,也应当另案主张,按照黄美亚的逻辑,王月仙另案主张20万元的债权,也不可能胜诉,因为双方并没有实质的借贷关系,黄美
亚这一抗辩正好印证了王月仙的主张,这一笔债务是黄美亚在确认刘文忠无法清偿之后,自愿以债务人的身份确认债务,否则,黄美亚没有必要在没有目的的情况下向王月仙出具借条。在王月仙转账80万元这一巨额款项时,双方都没有签订书面的借贷协议。在没有收到款项的条件下出具借条,本意是加入债务。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王月仙未提交证据证实另行向黄美亚出借20万元,而黄美亚提交的银行流水中,也没有偿还这一笔20万元借款的凭证,从证据证实的角度看,王月仙的主张盖然性较高。黄美亚一方面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另一方面又不确认借款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要求原告另案诉讼的同时,又提出没有实际付款抗辩,其抗辩没有逻辑,也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根据这一张《借条》记载的事实,黄美亚已加入刘文忠与王月仙之间的债务,自愿以债务人的身份承担责任,在刘文忠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黄美亚应当向王月仙清偿这一部分欠款。刘文忠的借款余额为15万元,黄美亚向王月仙清偿这一部分欠款之后,取得向刘文忠追索的权利。王月仙与黄美亚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1.5%,黄美亚与刘文忠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1.5%,从这一个角度看,黄美亚并没有获利的意图。自黄美亚向王月仙出具《借条》之日即,黄美亚成为债务人,对王月仙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2018年,偿还本金5万元,本金余额仍有15万元,应当予以清偿,自2016年1月起至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同时,王月仙应当将刘文忠出具黄美亚的借条原件返
还给黄美亚。 其次,符x的借款部分: 而符x所借的50万元部分,黄美亚并没有加入债权清偿的意思表示,在符x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王月仙收取了符x出具给黄美亚的借条,这一事实,意味着王月仙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其是实际出借人,王月仙应当向符x主张债权而不是向黄美亚主张债权,在符x已死亡的情况下,向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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