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亚萍、杨小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4
【案件字号】(2021)浙10民终31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小帅;黄亚萍;柳志峰;章未民;叶友满;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当事人】杨小帅黄亚萍柳志峰章未民叶友满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小帅黄亚萍柳志峰章未民叶友满
【当事人-公司】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柳方省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柳方省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柳方省
【代理律所】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杨小帅
【被告】黄亚萍;柳志峰;章未民;叶友满;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黄亚萍、柳志峰主张上诉人杨小帅向其借款719485元,要求上诉人杨小帅归还借款,被上诉人章未民承担连带责任,提供了14份借条佐证。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撤销委托代理合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直接证据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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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和莫小棋【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亚萍、柳志峰主张上诉人杨小帅向其借款719485元,要求上诉人杨小帅归还借款,被上诉人章未民承担连带责任,提供了14份借条佐证。该14份借条虽然没有债权人姓名,但俩被上诉人持有之,故应认定俩被上诉人为该14份借条的权利人。由于俩被上诉人为夫妻,俩被上诉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该14份借条系上诉人杨小帅出具,事实清楚,上诉人杨小帅也认可。上诉人杨小帅称其受软胁迫出具借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14份借条足以证明2019年1月31日至10月15日上诉人杨小帅陆续向被上诉人黄亚萍、柳志峰借款,共发生14笔借款,被上诉人章未民为14笔借款提供担保,上诉人杨小帅与被上诉人黄亚萍、柳志峰存在借贷合意。被上诉人柳志峰、黄亚萍虽然未提交借款交付至上诉人杨小帅银行账户的依据,但结合上诉人杨小帅陆续出具借条的事实,足以证明被上诉人黄亚萍、柳志峰在上诉人杨小帅出具后一份借条之
前向上诉人杨小帅交付了前笔借条的借款,否则,上诉人杨小帅在未收到前笔借款的情况下,又陆续出具借条,不合常理。故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黄亚萍、柳志峰交付了讼争的借款得当。上诉人杨小帅称被上诉人黄亚萍、柳志峰未交付借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杨小帅上诉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小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0元,由上诉人杨小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2:31: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31日,被告布拉雷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了三门县大明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被告杨小帅从被告布拉雷公司转包了该工程,被告杨小帅与他人合伙施工了部分工程后,将该工程的大坝部分转包给第三人叶友满施工。2019年1月31日,被告杨小帅由被告章未民担保向原告柳志峰借款,由被告杨小帅出具给原告柳志峰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60000元,同时由被告杨小帅的工程合伙人陈彩杏在借条上
签名同意借款。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杨小帅陆续共出具13份借条交给被告章未民,借条载明总借款金额计809465元,被告章未民在每份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被告章未民拿着被告杨小帅出具的借条陆续向原告柳志峰借款,并将上述借条交给原告柳志峰,被告章未民根据第三人叶友满工程的需要将所借款项陆续支付给第三人叶友满,第三人叶友满共收取被告章未民交付的款项75万元多,第三人叶友满收款的同时均出具了收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杨小帅出具借条给被告章未民,被告章未民陈述其拿着借条向原告借来款项后再陆续作为工程款支付给第三人叶友满,第三人叶友满也认可已收到被告章未民支付的款项75万元多。借条是证明借贷双方发生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被告杨小帅出具借条是实,虽然被告杨小帅否认委托被告章未民借款,但从其出具14份借条来分析,出具时间在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每笔借款均由被告章未民担保,其中有13份借条上有第三人叶友满签字证明用于工地上,若被告杨小帅未委托被告章未民借款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款,那其为何会不断出具如此多的借条交给被告章未民,被告章未民和第三人叶友满为何会在借条上签字。在被告杨小帅录制的其与原告柳志峰的谈话内容中,被告杨小帅对其通过被告章未民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是认可的。综上可以认定涉案借款系被告杨小帅为支付工程
用款委托被告章未民产生的,原告柳志峰和被告章未民均陈述由被告章未民担保的实际借款金额为719485元,结合第三人叶友满收款的事实,该院认定涉案借款实际出借金额为719485元。对该借款被告杨小帅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章未民作为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原告柳志峰和被告章未民均陈述借款时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在被告杨小帅录制的其与原告柳志峰的谈话内容中,被告杨小帅虽自认借款有利息,但结合原告出示的借条,该院认为双方虽有利息约定但约定不明确,原告主张支付利息,不予支持。对原告的逾期利息损失,可从起诉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原告主张在2020年1月14日出借给被告杨小帅3000元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布拉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杨小帅辩解其录制视频目的是为了套取原告柳志峰借款存在“套路贷”的相关事实,并不代表被告杨小帅认可涉案借款事宜,此辩解显然违背常理,不予采信。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杨小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亚萍、柳志峰借款本金719485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章未民对被告
杨小帅的应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章未民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小帅追偿;三、驳回原告黄亚萍、柳志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二原告负担752元,由被告杨小帅、章未民负担5498元;保全申请费4920元,由原告黄亚萍、柳志峰承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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