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瑜与张智锋、黄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9 
【案件字号】(2019)粤09民终23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黎晓徐金信邹辉球 
【审理法官】黎晓徐金信邹辉球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萧瑜;张智锋;黄美容 
【当事人】萧瑜张智锋黄美容 
【当事人-个人】萧瑜张智锋黄美容 
【代理律师/律所】黄权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曹湘雯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梁高任广东高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权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曹湘雯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梁高任广东高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权曹湘雯梁高任 
【代理律所】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广东高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萧瑜 
【被告】张智锋;黄美容 
本院观点】上诉人萧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萧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萧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萧瑜负担。上诉人萧瑜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其多交的2525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2:43:46 
萧瑜与张智锋、黄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9民终23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萧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权,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湘雯,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智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美容。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高任,广东高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萧瑜因与被上诉人张智锋、黄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981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萧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萧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萧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萧瑜负担。上诉人萧瑜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其多交的2525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黎 晓
审 判 员  徐金信
审 判 员  邹辉球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黄海波和莫小棋法官助理  庞巧文
书 记 员  谢金峰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