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与赖炳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2 
【案件字号】(2021)桂01民终47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肖肖黄向洁沈刚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海波;赖炳成 
【当事人】吴海波赖炳成 
【当事人-个人】吴海波赖炳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海波 
黄海波和莫小棋【被告】赖炳成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07 01:05:47 
吴海波与赖炳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民终47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炳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海波因与被上诉人赖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5民初1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海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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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吴海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海波负担。本院退回上诉人吴海波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郑肖肖
审判员 黄向洁
审判员 沈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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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林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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