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魁棋与卢卫星、杨丹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海波和莫小棋【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5
【案件字号】(2020)湘02民终6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胤彪唐俊平胡芸
【审理法官】黄胤彪唐俊平胡芸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魁棋;卢卫星;杨丹凤
【当事人】王魁棋卢卫星杨丹凤
【当事人-个人】王魁棋卢卫星杨丹凤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魁棋
【被告】卢卫星;杨丹凤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杨丹凤是否应对本案的借款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卢卫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王魁棋借20000元,王魁棋主张卢卫星的该借款是用于桃水煤矿工程以及给其岳母治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王魁棋既不能举证证明桃水煤矿工程系卢卫星、杨丹凤家庭共同生产经营,亦不能证明卢卫星将该借款实际用于给其岳母治病,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魁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05元,由上诉人王魁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9:25: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0月,被告卢卫星向原告王魁棋借款2万元,并约定月息3分,至2015年7月28日止,被告卢卫星已偿还原告借款利息5800元。2015年7月28日,被告卢卫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魁棋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下差利息壹万肆仟元整,共计欠款34000元(叁万肆仟元整),本金贰万元整从2015年7月28日开始按5%月息计算。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1、被告卢卫星向原告王魁棋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依约向被告卢卫星支付款项,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卢卫星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卢卫星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关于借款利息,2012年10月,原告与被告卢卫星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已超过月息2分,且被告卢卫星未支付完毕,对该期间借款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核减,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卢卫星偿还借款利息1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2015年7月28日起的利息双方在借条上约定按月息5%计算,但原告自愿以月息2%计算,未超过相关标准,予以支持。故被告卢卫星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1日起以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已付利息5800元从总利息中核减)。3、原告请求被告杨丹凤偿还借款本息,但被告杨丹凤未在该借
据上签字,且根据被告杨丹凤的答辩意见可知被告杨丹凤对该债务不知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杨丹凤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卢卫星应偿还原告王魁棋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1日起以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已付利息5800元从总利息中核减)。被告卢卫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卢卫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魁棋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1日起以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已付利息5800元从总利息中核减);二、驳回原告王魁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10元,由被告卢卫星承担1000元,原告王魁棋承担210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魁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卢卫星、杨丹凤共同偿还
王魁棋借款本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卢卫星、杨丹凤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卢卫星向王魁棋借的20000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是用于桃水煤矿工程以及给岳母治病,且数额不大,并没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卢卫星、杨丹凤共同偿还。
王魁棋与卢卫星、杨丹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2民终6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魁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卫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丹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佑辉。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魁棋因与被上诉人卢卫星、杨丹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223民初7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魁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卢卫星、杨丹凤共同偿还王魁棋借款本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卢卫星、杨丹凤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卢卫星向王魁棋借的20000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是用于桃水煤矿工程以及给岳母治病,且数额不大,并没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卢卫星、杨丹凤共同偿还。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丹凤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卢卫星向王魁棋借的20000元,杨丹凤并不知情,没有在借条上签字,该20000元也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杨丹凤不应当对卢卫星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故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卢卫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王魁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4000元;二
、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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