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8
【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2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军胡怡静卢俊廷
【审理法官】马军胡怡静卢俊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裕佳;黄佩荣;陈锦兰;中山市爱马仕洁具有限公司;中山市按摩思卫浴有限公司;中山市贝尔马卫浴有限公司
【当事人】周裕佳黄佩荣陈锦兰中山市爱马仕洁具有限公司中山市按摩思卫浴有限公司中山市贝尔马卫浴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裕佳黄佩荣陈锦兰
【当事人-公司】中山市爱马仕洁具有限公司中山市按摩思卫浴有限公司中山市贝尔马卫浴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伍伟烈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蔡文琳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林文清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伍伟烈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蔡文琳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林文清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伍伟烈蔡文琳林文清
【代理律所】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裕佳
【被告】黄佩荣;陈锦兰;中山市爱马仕洁具有限公司;中山市按摩思卫浴有限公司;中山市贝尔马卫浴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代理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出借人黄佩荣在出借讼争借款时存在预扣利息的情形,借款人周裕佳在每月偿还借款时亦存在多付利息的情形,周裕佳提出应按还款时间分段计算欠款金额,并要求通过专门的审计机构对欠款金额进行审计。鉴于周裕佳在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存在800笔还款,一审法院在计算欠款金额时没有按还款时间分段计算借款利息并将多付利息抵扣借款本金,必然会导致计算结果与实际欠款金额不一致,因此上述还款是否足以抵扣本金的事实尚未查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00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裕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549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30 07:49:34
周裕佳与黄佩荣、陈锦兰、中山市爱马仕洁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民终279号
上诉人:周裕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琳,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黄佩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清,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锦兰。
原审被告:中山市爱马仕洁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6184367W。
法定代表人:周裕佳。
原审被告:中山市按摩思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
黄海波和莫小棋 法定代表人:周裕佳。
原审被告:中山市贝尔马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裕佳。
上诉人周裕佳因与被上诉人黄佩荣、原审被告中山市爱马仕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马仕公司)、中山市按摩思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按摩思公司)、中山市贝尔马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出借人黄佩荣在出借讼争借款时存在预扣利息的情形,借款人周裕佳在每月偿还借款时亦存在多付利息的情形,周裕佳提出应按还款时间分段计算欠款金额,并要求通过专门的审计机构对欠款金额进行审计。鉴于周裕佳在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存在800笔还款,一审法院在计算欠款金额时没有按还款时间分段计算借款利息并将多付利息抵扣借款本金,必然会导致计算结果与实际欠款金额不一致,因此上述还款是否足以抵扣本金的事实尚未查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00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裕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5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 军
审判员 胡怡静
审判员 卢俊廷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子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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